一、代位权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予以中止:
1、作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作为原告的自然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三、代位权诉讼中止原因
诉讼中止,是指民事诉讼程序的中途暂时停止。造成诉讼程序中途停止的原因有: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参加诉讼
这种案件往往涉及财产关系。当其有继承人可等时,诉讼中止实属必要。若继承人表示愿意继承则发生诉讼权利义务承担事实,继承人将以新的当事人身份进入诉讼;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诉讼不宜再继续进行。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当事人在诉讼中途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具有突发性,确定法定代理人有一个过程,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势在必然。
(三)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不可抗拒的事由系非人力能预料、抗衡的事由,如地震、洪水、塌方造成交通中断,致使当事人无法出庭。
(四)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这是指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进行审理。另一案可能是刑事案件也可能是行政案件,还可能是其他民事、海事或海商案件。中止诉讼可以避免重复劳动或在相同问题上出现矛盾的判决。
(五)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即丧失其代表资格,等待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加入诉讼有一个过程,故须中止诉讼。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这是一个弹性规定,以利于解决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上列五种中止诉讼情形之外的特殊情况。审判人员在掌握时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中止诉讼的基本条件。如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审理中途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贷关系的,即可裁定中止诉讼。
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诉讼中止使用裁定书。诉讼程序继续进行时,原中止诉讼的裁定自然失去法律效力。
对于代位权诉讼中止的原因,可能是一方当事人死亡要其继承人参加诉讼或者是,一方当事人因遇到不能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比如地震,洪水等使当事人无法出庭等其他原因使当事人代位权诉讼中止。如果诉讼中止原因解决后,原来的代位权诉讼程序仍然可以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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