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离婚官司中,夫妻财产约定的处理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依据《民法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约定合法有效,法院会尊重该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判断约定效力时,需考量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内容是否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形式上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约定有效,按约定内容分割财产。若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法院会综合考虑财产来源、双方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若一方能证明约定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可请求法院撤销该约定,重新分割财产。
二、离婚官司中房产如何分配
离婚官司中房产分配需区分不同情况: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法院一般判房产归首付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婚后共同出资购房:无论登记在哪方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法院也会考虑双方对房产贡献、有无过错等因素。
父母出资购房: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全款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三、离婚官司中一方不到场是否可以
在离婚官司中,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出庭。
但存在特殊情况。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原告,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指不可抗力、重病等客观障碍。比如一方因突发严重疾病住院无法到庭,需提供相关证明。缺席判决可能导致不到场一方丧失陈述、质证等诉讼权利,无法充分表达自身对离婚及相关事宜的意见和诉求,所以能出庭尽量出庭参与诉讼,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离婚官司中夫妻财产约定如何处理,除了核心的约定效力审查(如是否书面订立、是否双方真实意愿),还需关注两个关键延伸问题:一是约定与法定财产制的冲突衔接。若约定部分模糊或无效,该如何划分剩余共同财产?二是约定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规则,是否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少当事人因对“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隐名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等细节存疑而陷入被动。若你正面临类似纠纷,或想提前梳理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风险,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帮你精准拆解问题,避免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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