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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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有提供证据的权利。有辩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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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中的当事人其实主要就是夫妻二人,但此时具体的诉讼地位不同,这也就代表着当事人所能够享有的权利不一样。究竟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起诉离婚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离婚案件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提供证据的权利。

5、有辩论的权利。

6、有申请法院调解的权利。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有提起上诉和申诉的权利。

8、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9、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

10、有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1、有就有关事项要求重新鉴定、调查和勘验的权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销,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

13、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达起诉状和进行答辩的权利。

15、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起诉离婚时当事人有哪些义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也不例外:

1、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正确地行使诉讼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3、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包括离婚与否,财产如何分配,子女怎样抚养等负有举证责任

4、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是有一定义务需要履行的。而在诉讼离婚中,想要获得有利的判决,则此时就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才来才行。当然,要是不清楚应该怎样收集证据的话,建议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提供帮助,否则的话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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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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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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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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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提供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人民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收集证据,向人民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真实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
4、进行辩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论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主张,同时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行使这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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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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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公诉人宣读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书所指控的犯罪分别进行陈述。被告人如果承认书中的指控,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陈述;如果不承认书中的指控,则可提出自己无罪的意见。被害人可以针对书中指控的犯罪陈述自己受害的经过和有关的诉讼请求。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的物质损失有权要求赔偿。所以他们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当事人在证人、鉴定人提供鉴定结论后,认为有些事实还不清楚,需要询问证人、鉴定人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进行发问,要求其作出进一步的陈述和说明。
4.当事人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有辨认的权利。对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罪行的物证,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物证,当事人都有权进行辨认、核实,经过辨认后,发表自己对这些证据证明力的看法。对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和宣读的其他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或对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进行重新鉴定或勘验。但是否允许申请,还要人民作出决定。人民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新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中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在自收到人民要求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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