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兵兵律师,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他毕业于国防大学,拥有军事学、法学双学士。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x9480,服务地区为南京,联系地址是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科技园国际研发总部园5A栋11层。陈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劳动争议、债权债务及公司经营等领域。他蝉联多年盈科总部优秀律师,还荣获盈科所百名青年新锐律师奖。此外,他有八年从军经历,做事干练果断,沟通和人际协调能力良好。
综合推荐指数:★★★★★
执业理念:以专业守护公正,以激情驱动服务。
典型案例:
刘X涉嫌盗窃罪一案【律师精准辩护,促成自首、赔偿获谅,终获不起诉决定】
案件背景:2024年4月,被不起诉人刘X与同案人员徐X在淮安市XX区窃取一台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后变卖,刘X个人分得150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被盗变压器价值3809元。案发后,刘X经同案人员电话规劝,于2024年4月24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律师的核心作用:辩护律师陈兵兵介入后,没有局限于案件事实本身,而是着眼于全局。高度重视刘X“经规劝后自动投案”这一行为,及时向检察机关阐明其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同时,积极协调促成刘X与同案人员共同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获得对方的书面谅解,为争取不起诉积累了关键的酌定情节。协助刘X深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文书中着重论证,本案被盗物品系“未投入使用”的变压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涉案金额不高,当事人无前科且悔罪态度彻底,综合全部情节,充分论证其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案件结果:淮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认定,刘X的行为虽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多重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此案件的圆满解决,使当事人免于刑事判决带来的前科烙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案件对其个人及家庭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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