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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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是什么?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什么?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1、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2、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

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征有几点?

1、不同性特征。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存在不同性。在当事人的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只规定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不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在赔偿范围上,附带民事诉讼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直接侵害财产的,也不在赔偿范围。另外,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的程序,与单纯民事诉讼的程序有所不同。

2、刑事优先的特征。在适用法律上,刑事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刑事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冲突的,适用刑事法律。在审判程序上,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保证刑事案件正常及时审结,不能因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影响刑事案件的审判。不宜使附带民事诉讼过于复杂化,而难以解决争议。

3、公正与效率的特征。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充分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要使刑事诉讼的进行能够促进赔偿问题的解决。如提出赔偿与刑罚的关系,把刑事被告人积极主动的赔偿视为酌定从轻的情节,有利于赔偿的解决。同时要体现对效率的追求,找到两种诉讼合并审理的切入点,提高审判效率,使争议迅速解决,既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又便利当事人诉讼。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性质,学界也有不同观点,这里小编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的诉讼方式。具备不同性、刑事优先、公正和效率等特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原告及近亲属,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通过这样的诉讼活动,原告可以尽快拿到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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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性质如何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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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问一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定性质是什么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首先是一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一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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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1、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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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是什么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从形式上讲,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民事诉讼,那么这种诉讼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性质理解的不
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1、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2、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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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生了对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同的指导思想,不同的审判程序和结果。
1、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性质上是一种捎带进行的诉讼,在审理时精力集中在刑事诉讼上,对民事法律的运用,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表现在合并审理的庭审程序中,忽略民事部分应有的法庭调查、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相应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也不规范,判决说理过分简化。不适当地限制,有的是忽视了当事人的范围,如刑事被告人在雇佣活动中犯罪,雇主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没有列为民事被告人等等。随意确定赔偿数额,有的还沿用估堆的方法,使被害人的民事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和救济。
2、割裂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附带关系。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就是单纯的民事诉讼,使民事部分的审理过于复杂化,在审判中难以解决争议,又影响了刑事诉讼正常及时进行,不能体现合并审理的便利原则和效率原则。我们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是附带于刑事诉讼中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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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质证应当由原告承担,其并非随原告个人意愿任意提出,而是具有一定的法定条件的,对于公安机关不能追回的赃物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其次对于被害人损失是直接经济损失的,也无法通过质证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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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告人死亡,附带的民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怀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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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死亡,附带的民事诉讼怎么办
[律师回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在刑事诉讼中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刑事被告人。
包括被列为刑事被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书中涉及到,但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逃的同案犯不应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情况,一般是判决由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待在逃的同案犯归案后再判决由其与已判决的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首先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单位担任的监护人,则单位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其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继承人只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因其工作人员或雇员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犯罪造成物质损失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被害人在执行职务或业务中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所属单位或雇主不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由于治疗、误工、丧葬、抚恤等事由同所属单位或雇主发生纠纷的,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犯罪起因或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与犯罪行为存在直接的关怀性并对损害后果负有一定过错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我朋友被一辆车子撞上了之后对方不愿意给赔偿,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刑事附带民事何时提起的?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理论上说,在这三个阶段被害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一)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侦查阶段是否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问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侦查是诉讼过程的一个阶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然包括侦查阶段。
另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对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最后是否被起诉,侦查机关无权决定。因此侦查阶段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的公安机关接受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状,侦查终结后一起移送检察院。有的公安机关不接受被害人的诉状,告知他们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再提交。
(二)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后,应当通知被害人,告知被被害人有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状与公诉书一起移送人民法院。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应当在公诉书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而不需要另行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三)在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最好在法院审判前提出,法院好安排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
被害人在法院开庭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的,法院仍应当受理,有审判刑事案件的同一法庭另行开庭审理。
法院已经对刑事案件作出判决的,不能再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四)在刑事诉讼后提起民事诉讼
在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被害人仍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不过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应当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审理。被告人在监狱服刑的,法官可以到监狱提讯被告人。
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被告人主动赔偿的可以从轻判刑。刑事案件结案后,单独起诉民事赔偿的,被告人不会再接受调解,法院的判决又难于执行,属于对原告人不利。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时效的限制。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如果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有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的专业律师,让律师结合您的问题,最大程度地帮助您。
我有一个亲戚的女儿在工作的时候被老板喝醉了酒给强奸了,要去申请质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质证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
2、质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一方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内容,而由对方就证据本身及证明内容进行辨认、质疑、反驳的一项诉讼活动。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可就相关证据询问当事人,有些地方法院还允许当事双方相互询问。
3、《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八种。法谚曰:证据是诉讼之王。司法裁判通过证据来认定相关事实,而不问案件的客观情况,证据是否充分、证据链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裁判结果。
一、基本质证技巧
按照学理上的通常理解,证据应当具备三性(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质证活动应围绕证据的三性展开。
1、只认可真实的证明材料
可以否认一切对自己不利的复印件、传真件等书证;可以否认利害关系人(如存在合作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出具的证据;对于有疑议的证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以确认其真实性。
2、认可与案件存在逻辑关系的证明材料
所证明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关,否则是不会被采纳。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虽然客观上与案件存在联系,但单一的证据很难被认定存在逻辑关系。如在合同纠纷中主张损失时,为将损失扩大化,当事人提交一些食宿发票、火车票等,这些损失即便发生,在法律上也难认定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此,直观上不存在联系的证据,可以与案件不存在关联性为由不予认可。
3、认可来源合法的证据
质证时可要求对方说明证据来源,对于违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本身存疑且违反法律规定,不予认可。
二、质证技巧的综合运用
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一个优秀的辩手不仅需要扎实的法律功底,而且要思维敏锐、思辩能力很强,同时还需具备一定的谋略(诉讼谋略可参见《诉讼36计》)。
1、准备充分:庭审前应全面熟悉案情,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并预测对方可能出示的证据或提出的问题,作好应对预案。
2、做好开庭记录:在对方举证时,记录对方的举证意见和自己的辩解意见,这样自己发表意见时就会很从容。
3、证据的三性应综合运用,每份证据都可就其三性发表质证意见。
4、不要一概否认对方证据,这样会显得没有诚信和缺乏职业道德。双方都有的一些无关紧要的证据应当认可;而且对方证据和辩解意见有些还可以为我所用。
5、必要时采取相应法律措施:如申请证据保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提请司法鉴定。
6、遵守法庭秩序,不随意插话,注意用词,不搞人身攻击。
7、如果证据存在较多瑕疵,为了防止书记员遗漏记录律师的质证意见,可以在庭审结束后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在书面的《质证意见》上,律师可以详细地对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
三、质证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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