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批捕是谁下的决定
批捕决定通常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于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二、批捕决定由哪个机关作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决定,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其中,人民检察院是主要的批捕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也有权决定逮捕:对于自诉案件中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无论由检察院批准还是法院决定,逮捕的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
综上,批捕决定的作出机关为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三、哪些情形可作出批捕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下情形可作出批捕决定: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当探讨批捕是谁下的决定时,我们不仅要知道批捕决定通常由人民检察院作出,还需了解一些相关的拓展内容。批捕决定作出后,若犯罪嫌疑人对批捕有异议,可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维护自身权益,由检察机关重新评估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另外,在批捕过程中,如果证据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逮捕条件,检察机关也会撤销批捕决定。要是你对批捕决定的作出主体、后续审查程序等还有疑问,或是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相关法律难题,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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