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同,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这是公司法关于公司债券分类的规定。
各国公司法或证券法上,以及国际债券市场上,存在下列不同种类的公司债券:
1、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以公司债券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为标准,可分为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债券持有人名称的为记名债券,反之为不记名债券。
区分两者意义在于:
(1)两者的转让程序不同。记名债券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在债券上背书,并由公司将受让人的有关事项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否则转让无效。不记名债券则经交付而转让。
(2)两者毁损、灭失时的补救措施不同。记名债券毁损的,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宣告其无效,由公司补发债券。而不记名债券则无法补救。
(3)两者付息时提示证券的要求不同。多数国家的公司债券采用附息票方式定期支付利息,记名债券持有人在领取利息时,不仅要出示债券,还要出示能证明他就是债券持有人登记册上载明的持有人的有关证件。不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凭息票领取利息,也可以凭债券领取利息。总之,记名公司债券便于发行公司管理,且安全性强;但债券转让程序比较复杂,不利于债券简便快捷地流通。正是基于记名债券的上述特点,如果债券的票面价值较高,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发行人选择发行何种债券需要考虑市场对债券流通的需求。
2、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以有无担保为标准,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券也被称为普通债券、信用债券,是以公司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担保公司债券是指公司对债券本息的偿还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的债券。担保债券按担保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抵押债券、担保信用债券、保证债券、设备债券等。由于担保公司债券有物或人的担保,债券本息的清偿较有保障,而无担保公司债券的清偿只能依靠公司信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无担保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和条件要求严于担保公司债券。我国《公司法》对于无担保和有担保债券的发行要求没有作出区分,这点较为特殊。
3、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债券可否转换成股票为标准,可分为可转换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可以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转换后,持券人由公司债权人变为公司股东。反之,不能转换成股票的债券就是不可转换债券。
4、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
以公司债券人所得利息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分为参加公司债券和非参加公司债券。参加公司债券除可以获得一定利率的利息之外,还可以参与公司利润的分配。非参加公司债券除获得固定利息外,不得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5、可赎回公司债券与不可赎回公司债券
在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发行可以赎回的公司债券。可赎回的公司债券,是指公司有权在到期日之前收回债券,并清偿票据债务(通常为事先约定的条件成就时,以溢价收回),公司也可以在债券市场上购买自己发行的债券。
6、可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
以债券能否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债券分为可上市的公司债券和非上市的公司债券。前者指发行之后,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后者即指发行之后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债券。
7、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以债券的形态为标准,可以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8、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
以发行公司所在国为标准,分为国内公司债券与境外公司债券,《公司法》不适用境外公司债券。
综上所述,公司债券的市场类别相对较多,但是发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发行的市场类别。发行人在确认公司债券的类别后,需要携带该类别的相关材料到证监会进行核准,通过审核后才可对外进行发售。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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