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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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要注意哪些问题?

医疗纠纷相对一般的民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程序繁杂、时间周期长等特点,对于一般的老百姓来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因为既欠缺法律知识,又欠缺医疗知识,因此在这些案件面前大多都是一筹莫展。

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一定要审查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的事项,这些方面只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以做到,不要求一定掌握深奥的医学知识,找到医疗机构程序方面违法实现,往往可以直接命中目标,获得诉讼的胜利,因此此处只就程序方面常见的一些问题进行罗列。

(一)、审查医方是否发生拒绝治疗违规行为

(1)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医方对于急症患者必须进行处置,《执业医师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2)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3)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4)需要进行就地抢救而转院的;

(5)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没有给予转院、转诊的。

(二)、审查诊断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影像检查、检验报告、病史书写发生就诊对象错误的;

(2)未作常规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对常规检验已提示的异常情况未作进一步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其他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4)患者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未予留院观察的;

(5)对患者病情、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及药物过敏史没有追问或记录就得出诊断的;

(6)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的;

(7)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8)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手术切除物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9)病史书写违反规定的;

(10)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11)急会诊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在先,造成漏检、漏诊、误诊、误治的,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实体上违规。医疗实体上违规与全部或部分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鉴别诊断药物而没有告知的;

(2)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3)使用费用昂贵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4)未提供可供选择的其他治疗方式的;

(5)进行药物试验未告知的;

(6)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均构成侵犯患方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可被推定为医疗程序上违规。

(三)、审查治疗阶段是否发生违规行为

1、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违规行为

(1)没有适应症就盲目用药的;

(2)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

(3)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进入途径、配伍等规定的;

(4)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

(5)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

(6)硬膜外麻醉选择不当的;

(7)全身麻醉选择不当的;

(8)麻醉恢复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9)手术适应症及时机掌握不当的;

(10)清理呼吸道操作不当的;

(11)探查、切除手术违反相应手术规程的;

(1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的;

(13)用药、停药不符合诊疗规范的;

2、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违规行为

(1)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2)择期手术未告知患者可选择输入自身血而予输入异体血的;

(3)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

(4)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5)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6)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以上疏于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机构不能免责。

(四)、审查其他违规行为

1、医院是否有处置该类疾病的资质的。

2、雇佣的医护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3、雇佣或合作交流的外国医生是否申领临时行医证。

4、是否发生执业类别错误:

(1)医疗机构是否超出执业类别、科目许可范围;

(2)医师是否符合其执业类别;

(3)护士是否取代医生下达医嘱或改变医嘱;

(4)护士是否在手术室充当麻醉师;

(5)雇佣的护工是否取代护士的工作;

(6)雇佣的护工是否具有生活护理必须的健康证

5、医疗机构大型医疗器械是否取得使用许可证(包括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岗证书)。

6、医疗机构自制药剂是否取得许可证。

医疗过错官司怎么打得问题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在实践中要打医疗过错官司,患者应选择进行医疗司法鉴定。医疗过错一般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之后按照医疗过错的赔偿标准要求赔偿。医疗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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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⑴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⑵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⑶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⑷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医疗过错如何认定?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医疗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过错是一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受法律或道德否定评价的外部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条例》中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中规定:“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就是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定义务作为认定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1、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 总体来说,医疗机构在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医疗器械、药品、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 医疗过失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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