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什么?有什么特点?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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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人民法院判决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2、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重大疑难或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一律实行独任制审理3、特别程序中,除了个别案件以起诉开始外,其他案件都是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开始的。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什么?有什么特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定义: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二、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特点: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1、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2、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3、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条件: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 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3、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四、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组织:

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五、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措施: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费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文书中所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通知有关单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完成法律文书中指定的行为;对迟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强制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

六、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执行期限的规定:

1、你申请执行后:法院应在7日内审查你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给予你答复,受理后应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中会给被执行人指定一个时间段来履行判决,如果超过了执行通知指定的时间对方还不执行判决:就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如果法院受理你的申请后6个月内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确立与实行有利于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他第三方都是非法的,法律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遇到事情寻求法律帮助,切勿自行利用非法手段处理,做一个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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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人民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查证属实之后,可依特别程序的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而依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必须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予以纠正。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撤销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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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而按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是财产案件,还是非财产案件,都必须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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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特别步骤是什么,民事诉讼特别步骤的特点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审理特定的民事非诉讼类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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