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后多少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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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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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失支付后多少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法院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作必要的审查,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由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同时,法院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是指有可能收取该申请人所丧失的那张票据的人)申报权利。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告

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流程步骤

1、申请受理:失票人需持下列材料到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

(1)主体证明:单位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加盖公章的证明其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果经办人是单位职工,则还需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是本单位员工的证明原件(加盖公章);如果经办人是律师,则还需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2)丢失票据的复印件,如有粘单,粘单的复印件也要提供;

(3)公示催告申请书;

(4)失票人与最近的上一手之间票据流转的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如买卖合同);

(5)如票据有背书人,所有背书人的书面说明;

(6)出票行或付款行出具的挂失止付通知书(有的法院要求,可去出票行或者付款行直接办理)。

2、受理后法院向付款行和出票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

3、失票人缴费,法院办理公告事宜,在报刊上公告,公告期为60日。

4、如公告期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法院裁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由利害关系人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基层法院起诉。

5、如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则失票人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进入除权阶段。

6、如接收除权判决申请书后,法院合议庭无异议,则作出除权判决书,宣告票据无效。

7、失票人按照除权判决书上规定的日期向支付人申请支付。

“挂失止付后多少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通过上述内容我们了解到挂失止付后应该在三日内想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流程和步骤上文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票据丢失,如果没有及时的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和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等程序,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票据丢失请及时处理好后续事宜,如果需要律师的协助,请找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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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后挂失止付吗?
公示催告后应当挂失止付的。法院进行公示催告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完成的,需要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票据丢失的,也是需要及时申请的,否则造成的后果需要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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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
挂失止付是当权利人遗失支付证明挂失后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公示催告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及其它有价证券(记名股票、提单)的最后持有人当遇到法定事由如被盗、遗失、灭失等,申请不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天不申报或申报无效,票据权利归持有人所得。
公示催告与挂失止付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从性质来看,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纠纷,而只能确认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并在一定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这一事实。在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人根本无法知道有无利害关系人,更不知道利害关系人是谁,因此,公示催告案件也就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被申请人。一旦明确了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程序就因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而必须终结,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挂失止付制度是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对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收到通知的付款人在法定期间内暂停对该票据支付的制度。该制度是票据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获得的一种救济措施,防止因票据的丧失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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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挂失公示催告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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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后挂失止付的时间是多久?
公示催告后挂失止付的时间一般是3日内,法律上明确规定在受到银行受理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司催告或起诉,具体情况是需要根据法院的审查结果来进行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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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挂失公示催告流程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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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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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后公示催告的规定是什么?
挂失止付后公示催告的规定是:挂失止付是针对于票据挂失后,减少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暂停支付票据的一种措施。而且公示催告之后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应当在三日内向出票银行所在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并且法律规定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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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汇票挂失公示催告程序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八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二百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申报。
人民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二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
二、《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提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票据丧失后,失票人直接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讼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五条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六条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第二十七条出票人已经签章但未记载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付款人即出票银行所在地人民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十八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丧失以后,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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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示催告流程中公示催告的期间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公示催告申请程序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二)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四)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五)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公示催示催告的申请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1、公示催告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等)、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帐号、票据丢失原因等,并请写明支付银行的全称和地址,由申请人签章确认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祁门县居住证、户口本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查询证明 3、申请人是最后持票人和票据支付地在祁门县的证明 1、 最后持票人证明原件一份(要求提供完整的背书复印件或从出票人开始,由各个前手背书人出具连续的背书证明,证明申请人为该票据最后持有人) 2、提交票据存根、购票证明书 3、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②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员工工作证、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纳证明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单位等推荐的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出具的推荐证明 ③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在本院见证下签订的无偿法律服务声明书原件 ④人民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证据材料清单及其他证据材料 请在材料清单上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6、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 详细注明原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选择送达方式,并由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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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的区别是什么?
1、适用条件不同:挂失支付的适用条件是在票据丧失以后的一种救济措施;而公示催告是票据丧失的权利人在票据丧失后申请法院宣告票据无效的措施。2、程序不同。3、适用法律不同:挂失止付适用法律是《票据法》,而公示催告适用法律是《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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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程序是否适用于公示催收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公示催告中的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是什么意思 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申请除权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必须在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依法驳回。在公示催告期间,有人申报权利且申报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也就不能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第三,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提出。除权判决与公示催告的管辖是完全一致的,因此,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提出申请。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民应当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除权判决的作出与公告 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提出除权判决申请的,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与评议。审查的主要内容就是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是否具备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的条件。合议庭经审查和评议,确信除申请人外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除权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除权判决一旦作出并公告,票据权利即与票据本身相分离。同时,公告除权判决是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法定形式,也是这种分离产生公信力的基础,因此,公告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必不可少的内容。 除权判决的效力 1.票据失去效力:除权判决的主要内容就是宣告原票据无效,因此,除权判决作出后,被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就失去效力,票据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支付。 2.失票人恢复权利:除权判决作出后,丧失票据的权利人(即公示催告申请人)虽不持有票据,但其恢复了票据权利。因此,即使失票人不占有该票据,也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据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人民作出并公告除权判决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此后,利害关系人主张票据权利的,只能向人民,而不能以申报权利的方式主张权利,也不能请求通过审判监督或再审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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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公示催告是什么意思,如何进行公示催告?
票据公示催告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原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票据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人民法院即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1、申请。2、受理3、通知停止支付4、公示催告5、申报权利(六)判决(七)对判决可能出现错误的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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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流程,公示催告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基层人民,中级以上人民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 (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两大类: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票据是一种载明具体金额,用作流通和支付手段的有价证券。票据的转让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付的简单转让,一种是背书转让。所谓背书,是指执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做成背书签章的人,称为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权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票据转让的最常见形式。只有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才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和银行本票允许背书转让,支票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地区的转账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其余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申请公示催告。 这一规定的具体范围,取决于将来法律的规定,属于一种开放性的规定。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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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示催告公告期限是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该条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公告期间,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为防止当事人的诉累,笔者认为,公示催告案件的公告期间在不少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十日的前提下,建议延长至票据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后十五日,这样既可以让利害关系人能够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所持票据的状况并及时申报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当事人通过恶意申请公示催告损害正当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票据纠纷。 公示催告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不得自行作出。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但进入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二、公示催告程序适用范围 1、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款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仅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不能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以及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都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2、《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3、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示催告程序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四、受理发出公告 人民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五、利害关系人享有权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主张权利时应向出示票据,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人民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六、公示催告程序功能体现 公示催告程序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为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一程序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1、维护失票人的合法权益; 2、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 3、确保票据流通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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