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暴力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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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校园暴力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刑法》第17条第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成年人的刑罚问题

(1)《刑法》第17条第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2)《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二、未成年学生的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一原则被贯彻到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

1、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保护规定

(1)司法机关设立专门机关或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2)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应尊重其人格尊严,保障其合法权益。

(3)严禁虐待被监管的未成年人。

(4)分别看管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服刑的未成年人。

2、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保护规定

(1)法庭审理不公开的原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条明确规定,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2)对未成年人案件的资料保护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材料。

为此我国为了教育保护未成年人适应未成年的特点,健全了一套不同于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案件的诉讼程序。

以上就是对校园暴力的处罚标准的相关介绍,对于校园暴力制造者的处罚由于其年龄因素一般受惩程度会较成年人轻,毕竟校园暴力的参与者很大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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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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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处罚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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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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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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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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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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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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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的处罚有哪些?
校园暴力的处罚有感化教育、转入专门学校就读、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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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校园暴力罪的处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东城区律师路北区律师阳原县律师涞水县律师滦县律师南城区律师福田区律师现如今,人们的压力越来越大,急需一种方式去宣泄自己的烦闷情绪,暴力便悄然滋生。校园暴力也越来越多的被媒体曝光,为此,社会上就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校园暴力处罚太轻,对于这种不良现象绝不能姑息;这事是一群熊孩子闹着玩,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下面,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校园暴力这个话题。
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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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致人死亡怎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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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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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致人死亡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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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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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校园暴力报警有怎样的处罚,什么是校园暴力
1、感化教育。2、转入专门学校就读。3、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行政、刑事处罚。4、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言语羞辱及敲诈勒索甚至殴打的行为等,校园暴力分为单人实施的暴力,少数人数暴力,和多人 实施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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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致人伤亡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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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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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暴力的处罚太轻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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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定义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欺凌(暴力)。
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1、“轻”和“重”都是相对的,而且和判断者的角度立场有关。比如说对于前段时间转发的“人贩子一律死刑”的人来说,他们认为所有的其他刑罚都是“轻”的;而实际上对有些犯人来说,在牢里被关一辈子,比杀了他都难以忍受。
2、处罚是为了惩戒与规避,觉得与加重处罚相比更该在学校的课程中加入相关法律常识的普及与道德修养的教育。
校园暴力致人死亡的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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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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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园暴力的基本信息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道,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案件中那些心灵被扭曲的孩子们作案手段之残忍,令人触目惊心。在日本,校园欺凌已经变成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有许多学生自杀。并衍生了一个独特的现象“不登校”。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须正视并加以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并且同学和家长的努力也非常重要的。
三、校园暴力的主要表现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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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园暴力重刑对校园暴力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对要减少校园暴力悲剧关键在于重构校园规则。既要改变当下引导、鼓励孩子们极力竞争的“狼性”教育理念,又要指引他们学会合作,学会与人为善,更要开展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建立规则意识、底线意识。对此,全社会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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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人士对校园暴力处罚太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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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园暴力该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故意造成对方伤害的行为,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看伤害的程度,如果是轻微伤的,那么,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轻伤的,被害人和检察院都可以提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以上的,就需要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严重的校园暴力事件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校园暴力致死怎么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辉南县律师沧浪区律师克拉玛依律师桥东区律师勐海县律师焦作律师兰州律师我们都常说,学生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明天的希望。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校园暴力也屡屡见诸于各大媒体的报道之中。校园暴力,不仅对学生的心灵肉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还震动了整个社会,引发反思。那么,请跟随律师小编在下文中了解。
一、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我国《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校园暴力致死行为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承担相应责任:
1、故意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人犯此罪,都有要承担刑事责任;在主观上有的故意;其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3、故意伤害罪:本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应当为其故意伤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主观上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其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二、校园暴力致死学校责任以及相关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主要是划分为行为人责任以及学校责任。就行为人而言,由于年龄原因,目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即使是暴力致死,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不满14岁的免受刑事处罚。就学校而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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