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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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利:消除并购前期风险:杠杆收购,不占用过多资金:提高并购效率:提高公司实力,提升公司估值。杠杆风险、内幕交易风险、监管风险、流动性风险。设立并购基金的上市公司一来是为了提高并购的效率,还有的公司是为了降低公司募集资金的难度。
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有哪些

一、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

(1)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政策

2014年10月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不涉及借壳上市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并购重组将取消行政审批;鼓励依法设立的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市场:

2014年,共有超过86家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基金总规模超过700亿元人民币;2016年1-3月,共有超过80家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其中30家基金规模超10亿元,基金总规模超过400亿元。

(2)上市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利

消除并购前期风险:

可通过并购基金提前了解目标企业,储备与培育战略业务。降低并购前期风险,形成上市公司与项目之间的“储备池”和“缓冲带“,促进上市公司战略转型,减少未来并购信息不对称风险。另外,可借助PE对项目判断的经验和能力,优势互补,与PE一起,对拟投资项目的筛选、立项、组织实施及对已投项目监督、共同管理,可提高并购项目的成功率。

杠杆收购,不占用过多资金:

参与设立并购基金进行收购属于杠杆收购,只需付出部分出资,且根据项目进度逐期支付,剩余资金由外部募集,即可锁定并购标的,不占用上市企业过多的营运资金。

提高并购效率:

如上市公司独立做并购,通常的资金来源包括再融资、定向增发等,耗时需要一年左右,有时会错过一些并购机会;收购后需要较长的时间整合才能消化并购的负面效应。而PE发起的并购基金能很快提供较高的资金杠杆,以并购基金形式收购,用三年左右可整合、消化并购标的,再将其装入上市公司,比上市公司“单干”更有效率。

提高公司实力,提升公司估值:

通过利用PE的资源优势及其各种专业金融工具放大公司的投资能力,推动上市公司收购或参股符合公司实现战略发展的具有资源、渠道、品牌等优势的相关项目,以产业整合与并购重组等方式,壮大公司的实力。由于并购风险可控,预期明确,通常在二级市场上,股价会有较大的上涨,较大幅度提升公司估值。

(3)PE私募机构参与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利

提高投资退出的安全性:

这种模式在投资之初就锁定了特定上市公司作为退出渠道,从而提高了PE投资的安全边界。另外,有上市公司作为基石投资人,有助于提高对项目质量的的判断;上市公司通常会介入甚至主导投后管理,有助于提升项目公司的管理水平;此外,上市公司强大的采购、销售渠道等资源有助于项目公司做大做强,迅速提升业绩。

降低募资难度:

国内的投资环境决定了LP群体的“短、平、快”的投资需求,而“PE+上市公司”的并购基金完全符合“短、平、快”的投资需求:通常是有了明确的投资标的,才向其他LP募资,投资周期短;模式设计中由上市公司大股东做出某种还本付息承诺或在由上市公司大股东优先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亏损,投资相对平稳;通常3年就可以由上市公司收购而退出,投资回收快。

“PE+上市公司”的投资流程及投资回报相对于传统的PE、VC模式,更符合国内众多私人资本的需求,对于GP合伙人而言,无疑将降低募资难度。

(4)杠杆风险、内幕交易风险、监管风险、流动性风险

上市公司需对优先级资金本金及收益进行担保或兜底。结构化基金收益要优先分配优先级资金及收益,极端情况下(基金全部亏损),需要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对优先级资金本金及收益兜底。

内幕交易及监管风险。上市公司实质主导并购基金,涉及较多内部知情人,有可能造成内幕交易及相关处罚。

投资效益不达标或基金亏损。产业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投资回收期较长,且投资并购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并购整合等多种因素影响,将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基金亏损的风险。

二、并购基金的表现形式

从现有的规定看,并购基金可以三种方式设立:公司型、契约/信托型、有限合伙型。

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依公司法成立,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将集中起来的资金进行广泛投资。基金公司资产为投资者(股东)所有,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组建或选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基金业务。大多数公司型投资基金的财产也要委托第三方保管。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有限合伙型基金。有限合伙企业通常由两类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普通合伙人通常是资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合伙企业的投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是投资基金的主要提供者,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管理,故以投入的资金为限对基金的亏损与债务承担责任。基金各方参与者通过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基金的经营年限、投资承诺的分阶段履行以及实行强制分配政策等。

应该说,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选择那种组织形式,需要投资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1、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制。

2、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3、投资人的责权利。

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决策建议权。

利润分配上,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一般根据投资收益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制高管激励存在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一定的倾斜。

4、退出机制。

一般IPO是首选,因盈利一般最大。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公司制退出无疑是最便利的,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在IPO退出时存在一定法律障碍,由此可能造成一定的收益折扣。

5、税收方面。

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现有的鼓励促进优惠政策有局限性。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明确,而且不存在双重征税。

6、监管方面。

鉴于现阶段我国的立法情况,公司制和信托制的监管较有限合伙制严格的多。有限合伙制监管较宽松,且灵活变通,有多种途径突破权利限制并规避监管。

以上就是关于上市公司并购基金的利弊的介绍了,我们在进行考虑的时候,要从退出机制、税收以及监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另外,在我们进行规避并购基金的风险的时候,首先就是要考虑好退出机制的问题,要及时选择好合适的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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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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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泥人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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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利弊分别有哪些
1、有利方面:可以为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新的资金来源;可以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转换机制;可以使国内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可以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2、不利方面:技术方面;跨国并购可能会抑制国内企业家要素的积累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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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上市的利与弊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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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般要多久,并购基金是利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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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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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证券上市的利与弊各有哪些 (一)证券上市的优点 1、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融资范围广泛。 2、提高公司知名度。 3、促进公司股权分散化,防止股权过于集中。 4、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 5、分散风险。 6、按规定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财务体制,这样能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高。 (二)证券上市的缺点 1、各种交易费用 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 3、导致控制权分散或恶意控股,甚至被收购。 4、上市时,股价定得过低,对公司是损失。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上市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授权上市和认可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的程序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1、授权上市,又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的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 2、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债券。 (二)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根据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之间的关系不同,证券上市可以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上市。 1、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 2、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三)股票上市与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同时应聘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依法进行保荐。 债券上市,主要是指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的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此外,证券交易所根据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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