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9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0人
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一、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4、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6、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7、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8、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从事放射性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应当填写《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二、职业病的职工变动时的注意问题

1、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须为其建立健康挡案;变动工作单位时,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2、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商处理,双方商妥后方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各所在地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3、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业期间发现职业病怎么办?

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失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有关的,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实践中,要是职工怀疑自己患上了职业病的话,则需要按照规定作出相应的诊断才行,之后才能要求所在用人单位对自己做出赔偿。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6.2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44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62****41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51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5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0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0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7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208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67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2****21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42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41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14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04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8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职业病最新诊断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10w+浏览
诊断病人诊断过程有误,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很多时候,当病人或其家属对经治医师诊疗措施有疑问时,总是迫不及待地与主管医生进行交涉或直接提出质疑,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你的交涉行为,实际上是对对方发出了预警通告,让他有充足的时间在心理上、证据上做出准备(修改病历、补充记录等)使得你此后的维权行为举步维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第一时间与专业律师沟通,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封存病历、复制病历。之后最好在专业律师陪同下与院方进行交涉,以赢得未来的主动权。 医院误诊是医疗事故吗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34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院诊断病人诊断过程有误,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怀疑医院诊疗过程有误,病人应该怎么做 很多时候,当病人或其家属对经治医师诊疗措施有疑问时,总是迫不及待地与主管医生进行交涉或直接提出质疑,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你的交涉行为,实际上是对对方发出了预警通告,让他有充足的时间在心理上、证据上做出准备(修改病历、补充记录等)使得你此后的维权行为举步维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第一时间与专业律师沟通,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封存病历、复制病历。之后最好在专业律师陪同下与院方进行交涉,以赢得未来的主动权。 医院误诊是医疗事故吗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怎样的
职业病诊断实施方案及评估方法: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检查,确保员工健康档案完整。对需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员工,依体检机构建议安排。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急性职业病的诊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它包括十大类,分别是: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尘肺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等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过敏性、棉尘病、哮喘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痤疮等
3、职业性眼病。有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白内障。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爆震聋等。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冻伤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
8、职业性传染病。炭疽、森林脑炎、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莱姆病。
9、职业性肿瘤。有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癌,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有金属烟热、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4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业病诊断标准是怎样的
职业病诊断实施方案及评估方法:用人单位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检查,确保员工健康档案完整。对需复查或医学观察的员工,依体检机构建议安排。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3、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44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职业病诊断多久有效
当在职员工遭遇事故伤害或在依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时,我们恳请您督促本公司自事故发生当日或者被判断为职业病之日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向所在地区统筹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被精神病医院诊断有精神病的,可以到重庆市鉴定中心去鉴定没有这个病不
[律师回复] 精神病的判断鉴别
鉴别心理问题与精神病 
 心理障碍几乎是人人都可能遇到,如失恋、落榜、人际关系冲突造成的情绪波动、失调,一段时间内不良心境造成的兴趣减退、生活规律紊乱甚至行为异常、性格偏离等等,这些由于现实问题所引起的情绪障碍,成为心理障碍。像这些问题大多数人往往自我调节或求助父母、亲朋、老师等帮助来调节,假如通过这些调节方法仍无效果时,就需要找心理咨询医生寻求帮助。 
 此外,心理咨询也适用于神经症,包括强迫症、焦虑症、恐怖症、疑病症、神经衰弱以及人格问题等,还适用于心理生理障碍(即心身疾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引起的心理障碍、儿童情绪障碍、学习障碍、各种智力发育异常等。  
精神病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率乱,导致认识、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的总称。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病人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常见的精神病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及各种器质性病变伴发的精神病等。患者及家属应和精神科医生积极配合,及早到医院治疗。
  还有不少人总爱用嘲笑的口吻说别人:“你有神经病”。其实,神经病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这些病变往往有明显疼痛、麻木、感觉丧事、瘫痪等症状或/和神经系统定位的体征,并可以通过医疗仪器如脑CT、MRI等找到病变的位置。常见的神经系统疾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症、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患者应去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寻求诊治。[2]  心理问题分为一般心理问题与严重心理问题,在严重心理问题之上还需要判断区分严重心理问题和精神病区别,其中若是属于精神病范畴需要由具有处方权的心理医生或精神病医生提供专门的治疗,特别是药物治疗。在心理学界与精神病学界有普遍公认的判断病与非病三原则,即:第
一、是否出现了幻觉(如幻听、幻视等)或妄想;第
二、自我认知是否出现问题,能否或是否愿意接受心理或精神治疗;第
三、情感与认知是否倒错混乱,知、情、意是否是统一,由此社会功能是否受到严重损害(即行为情绪是否已经严重脱离理智控制)。重点在于对幻觉妄想与情感是否倒错混乱两个方面,对于是否有自我认知的判断应是在这两个重要判断基础之上。[
鉴别神经症与精神病
  神经症又称神经官能症或精神神经症。是一组精神障碍的总称,包括神经衰弱、强迫症、焦虚症、恐怖症、躯体形式障碍等等,患者深感痛苦且妨碍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但没有任何可证实的器质性病理基础临床上一般采用百合清脑静神剂治疗。病程大多持续迁延或呈发作性。神经症的发病通常与不良的社会心理因素有关,不健康的素质和人格特性常构成发病的基础。症状复杂多样,其典型体验是患者感到不能控制的自认为应该加以控制的心理活动,如焦虑、持续的紧张心情、恐惧、缠人的烦恼、自认毫无意义的胡思乱想、强迫观念等。患者虽有多种躯体的自觉不适感,但临床检查未能发现器质性病变
  精神病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有害因素引起的大脑功能紊乱,导致知觉、意识、情感、思维、行为和智能等障碍的一类疾病,特点是心理状态的异常,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精神症状。如错误的判断时间、地点、人物;觉察不到自己的精神活动或躯体的存在;感到自己的言语思维、行为不由自己支配而由外力支配;客观现实中并不存在某种事物,病人却感知有;病态的、错误的判断和推理,因而是与事实不符合的错误的想法,但患者却坚信不移,不能以亲身体验与经历加以纠正,淡漠、不关心周围的一切等。 
 在日常生活中,也有些人常将精神病与神经症混为一谈,其实二者也是不同的。人们常说的精神病多指重性精神病,神经症是一组轻度精神障碍,主要区别如下: 
 
(1)病因不同:人们普遍认为精神病是“受刺激”后得的,其实直到今天精神病学的研究仍认为大多数精神病是一种病因尚不明的疾病。当然,某些精神病人发病前曾遇到不愉快的事情,但更多的与患者的内因有密切的关系。人生在世都可能遇到各种挫折和困难,但患精神病者究竟是少数,有些病人在发病前并无任何精神刺激。所以,精神刺激只是发病诱因,而非发病原因。恰恰相反,神经症一般由现实或幼时创伤性心理致病因素引起发病的。  
(2)分类不同:提起精神病,人们总认为有文武的两种,其实不然,精神病为数最多的是精神分裂症和情感性精神障碍。说到神经症,人们就会把它与神经衰弱等同起来。实际上,神经症不是一个疾病单位而是一组精神障碍,它包括恐惧症、焦虑症、强迫症、抑郁性神经症、癔症、疑病症、神经衰弱和人格解体神经症、躯体化障碍、职业性神经症(即知识分子的职业病—书写痉挛综合征。其特点是:凡是从事书写工作时手指发生功能障碍,而做其他工作时则完全正常。此症好发于作家、画家、教师、编辑、绘图员、秘书等长期用手做精细动作的人)。  
(3)临床表现不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心理状态异常没有认识,因此不承认自己有精神病,不主动就医,甚至拒绝看病;而神经症除癔症外,没有精神病性症状(幻觉、妄想等)对他的心理状态的异常有认识,因此有患病的感觉,主动求医。精神病的行为改变有时超过了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如无故挤眉弄眼、作鬼脸,吃些不能吃的东西:肥皂、污水等。行为不可理解,不知道动机目的何在;而神经症的行为改变通常仍保持在社会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如恐惧症患者对某种物体或处境,害怕和恐惧,常采取回避行为;强迫症病人具有不安全感,于是反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床下是否藏着小偷;神经衰弱病人容易激动,为微不足道的小事生气等。  
(4)治疗方法不同:精神病必须坚持精神药物治疗为主,辅以心理治疗。药物包括:抗精神病药物(如氟哌啶醇、甲硫哒嗪、氯丙嗪、维思通、奋乃静、舒必利、氯氮平、阿立哌唑、启维等);抗抑郁药(百忧解、赛乐特、吗氯贝胺、马普替林、丙咪嗪、氯丙咪嗪、阿米替林、多虑平等);抗躁狂药(碳酸锂、卡马西平)抗焦虑药(安定、氯硝安定、阿普唑仑等)。神经症的治疗却是以心理治疗为主,药物治疗为辅。心理治疗必须由受过专业训练的人来实施,正象外行人自作主张给亲友或自己服药,不能正当地称为药物治疗一样。求神拜佛也有可能对病人产生好的心理作用,但不能说这是一种心理治疗。 
 综上所述,神经病是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表现为感觉、运动的异常。而精神病和神经症均为心理状态的异常。一般地说,精神病的异常明显,神经症的异常较轻;精神病患者不承认自己有病,拒绝就医,而神经症患者有病感,主动求医。
精神病与神经病区别  
在很多人的头脑中,常常存在一种错误的概念,就是把神经病和精神病混为一谈。每当听到人家说“神经病”,马上就会想到“疯子”、“傻子”。其实,精神病和神经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疾病,不能混为一谈。  
精神病,也叫精神失常,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神经病是神经系统疾病的简称。是指中枢神经系统和周围神经的器质性病变,并可以通过医疗仪器找到病变的位置。常见的神经病有:脑炎、脑膜炎、脑囊虫病、脑出血、脑梗塞、癫痫、脑肿瘤、重症肌无力等。患者应去神经科寻求诊治。 
 然而神经病与精神病之间有时也存在着联系,例如脑炎、脑肿瘤、脑外伤、癫痫等神经科患者常伴有精神症状,有的还以精神症状为突出表现。但结合病史及全面躯体检查,鉴别它们是不困难的。神经病应去脑系科诊治,而精神病则应去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治。
快速解决“医疗纠纷”问题
当前344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诊断病人诊疗过程有误, 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复] 很多时候,当病人或其家属对经治医师诊疗措施有疑问时,总是迫不及待地与主管医生进行交涉或直接提出质疑,这其实是非常错误的做法,你的交涉行为,实际上是对对方发出了预警通告,让他有充足的时间在心理上、证据上做出准备(修改病历、补充记录等)使得你此后的维权行为举步维坚。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第一时间与专业律师沟通,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封存病历、复制病历。之后最好在专业律师陪同下与院方进行交涉,以赢得未来的主动权。 医院误诊是医疗事故吗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 二、是否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 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 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