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仅有转账凭证可以证明借贷事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银行转账的凭证能够说明一方当事人将借款打款给了另一方,汇款只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资金上的往来。但并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因为基于买卖、交付货款、还款等原因而给另一方转账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没有履行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没将资金实际交付给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而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发生纠纷后,主张成立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可能因没有借条等证据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二、现金交付如何证明
货币是特殊动产、种类物、代替物,一旦交付借款人,除非进入借款人专户或交其封存,否则无法同借款人的自有货币区别开来。因此,贷款人是否已经向借款人履行了金钱交付义务必须要有证据。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一般是通过银行划账,故较容易提供证据;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交付现金,而对于现金是否交付的主要证据就是收据,即借款人在收到贷款人的款项时向其出具的凭据。一般而言,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收据应当是借款已经实际履行的有力证据。法院在认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事实是否履行时,只要贷款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就可以推定贷款人已经履行了贷款义务。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的足以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抗辩理由及证据,法官可以不对借款事实作进一步审查。
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明的话,其实是很难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存在借贷事实的。因此,在有转账凭证的同时,建议还是实际签订借条或借款协议,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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