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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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商业信用证的区别:1、功能不同。2、使用范围不同。3、备用信用证通常不能作为融资的抵押品。4、开证人的付款责任不同。5、两者所要求的单据不同。6、两者的转让要求不同。7、两者开立的主体不同。
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的区别


一、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的区别

1、信用证在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保证向受益人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受益人提出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付款责任的情况下,由开证行负责对受益人付款;

2、信用证是受益人完成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开证行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在开证申请人未完成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由开证行代为付款;

3、信用证是开证行的主动付款,而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的被动付款;

4、信用证一定为受益人利用,而备用信用证一般是备而不用,即备用信用证作为银行担保,开证申请人都会主动付款,所以,一般情况下不会真正利用备用信用证去索款的。

二、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的含义

1、备用信用证

简称SBLC (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 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现在为UCP600部分条款。

集担保、融资、支付及相关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金融产品,因其用途广泛及运作灵活,在国际商务中得以普遍应用。

2、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准确把握两者的区别在哪,有助于大家对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深入理解。备用信用证主要是提供信用担保,而信用证可以证明自己的信誉状况,大家也应该区别对待,合理利用,发挥两者的最大作用。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或继续浏览延伸阅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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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期房合同备案与不备案有啥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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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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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备案和已备案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是针对房屋交易、抵押、查封等处置过程而产生的,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如网签备案,有的属于房屋权利人自愿实施的行为,如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而预查封则属于司法行为。这些概念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厘清各概念的含义、区别及联系,以求在实践中灵活有效运用,达成自己的经济预期。投资新建的商品房,对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其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等是有所不同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1、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从各地实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相关规定及实施流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将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结果的主要内容如房屋状况、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备案,而对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其它内容,如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交易监管部门并未录入,而且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不予干涉。
2、增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在增量房买卖合同(通常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为购房人。从各地商品房网签的实践看,网上签约即是将买卖(或者预售)合同的签约过程及签约内容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系统完成,并予以备案。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签约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向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才可以取消网上买卖合同。从以上网签流程可以看出,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实际上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网络备案,主要是房地产监管部门基于规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和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目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约束。
(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还是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络备案”,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及其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具有公示、确认和管理的功能。
怎么区别网签和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么区别网签和备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网签和备案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网签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行为,维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开发商捂盘及“一房多卖”而建立的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
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买房要注意什么
一、确定买房目标:根据自己的收入、支出等实际情况来确定适合自己的楼盘。
二、学习买房常识:房屋因为涉及金额巨大,购房是一个比较专业的行为。因此学习买房常识是必须的。
三、积累买房首付款
四、筛选买房范围:选择适合自己的楼盘——购房量力而行。新开盘的小户型的优势是户型更合理、居住舒适性较高、未来投资回报率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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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1年=730小时=30天,50年=36500小时=1520天=4年。提醒要买房的朋友,把握5公里生活圈,是衡量购房效益和购房质量的一个有效参数,支出的成本越小,表明所购房屋的性价比越高。这样一来,买房后额外付出的钱也会越来越少。
六、购房费用的了解:在确定了买房的目标和范围之后,一些购房的基本费用是一定要提前计算的,虽然这些费用表面看起来似乎不多,还有些是固定值,但是与以后的房屋总价结合起来计算的话,它们的费用还是一笔不小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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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信用证和即期信用证的区别
付款期限的不同1、即期信用证 开证行收到单据,马上付款(一般在5个银行工作日内付钱。2、远期信用证 一般分为30天,60天,90天远期.以30天为例,开证行收到单据之后的第30天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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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有什么?
1、付款期限:即期信用证在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马上付款。远期信用证一般分为30天、60天、90天远期;2、定义不同;3、分类不同: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两种。远期信用证,按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和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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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备算公摊面积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小区设备算公摊面积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的花园是不会算在建筑面积里面的,建筑面积一般会分摊建筑本层的电梯,大堂,过道等地方。实用面积就是你套内的面积,一般就是你装修的时候房间需要铺地砖或是地板的面积。公摊的面积是会写在建筑面积里面的,还有就是使用率,就是实用面积建筑面积,一般在0.7-0.8就算很好了。但是越高档的花园使用率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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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绪备与征收有什么区别?储备如何补偿?
[律师回复] 您好,和土地征收一样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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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在于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来决定的。其实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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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和减值损失准备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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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付款期限的不一样。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的区别在于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来决定的。其实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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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被告人林某因被害人孙某,曾经向有关部门举报其非法行医一事,产生不满心理。2007年9月4日晚,被告人林某酒后携带火柴和汽油来到被害人孙某居住地,欲对被害人孙某居住的房屋实施放火行为。当被告人林某站在该房屋东侧的简易仓房上,准备向房屋的顶部攀爬时,因踩破仓房的瓦片从简易仓房的顶部跌落下来,被告人遂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汽油、火柴、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人孙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和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萝北县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遂携带作案工具火柴、汽油,欲对被害人的住宅放火焚烧,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开始点燃他人住宅的行为,系犯罪预备,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正确确认该起犯罪系何种未完成形态是量刑的关键所在。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经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表明,本案的犯罪形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介于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之间,那么本案属于何种未完成形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个概念,表明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针对放火案件来说,开始点燃目的物才是放火罪的“着手”。本案的被告人林某携带了火柴、汽油等作案工具,但并没有开始点燃被害人的住宅,其仅是处于向目的物,即住宅顶部攀爬的过程,并非“着手”行为。被告人林某放火未得逞的原因虽系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因其行为不具备犯罪未遂必须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所以本案的未完成形态不能认定为犯罪未遂。
《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个概念,表明犯罪预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为了实施某种犯罪
2、为实施某种犯罪而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准备阶段的某一点上,不能继续发展为着手实施犯罪。
本案被告人林某因对被害人的举报行为,产生不满心理,携带火柴、汽油等工具,并前往被害人的住所,欲实施放火行为。但因其向被害人居住房屋攀爬的过程中,踩破瓦片,从借助攀爬的简易仓房上跌落下来,并且离开现场,而未继续去实施放火行为,完全符合犯罪预备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审理依法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照“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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