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补交年限起算时间点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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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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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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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

(一)概念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二、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以及时间起算点

年应纳税额=∑(各级次应税土地面积×该级次土地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内。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土地使用税的定义就可以排除宅基地、公益用地等土地不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从土地使用税不同的计算方法就可以回答“土地使用税补交年限起算时间点是什么时候?”这个问题,这需要根据土地类型有不同的时间起算点,而且补交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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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减免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有哪几点
[律师回复] 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二章 减免条件及权限 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是指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困难情形,按规定的办理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给予其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务事项。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 (二)承担政府指令性公共服务或社会公益事业,因政策性因素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使其生产经营成本增加的; (三)因政府规划、环境、治安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在建期间; (五)以国家有关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且当年亏损金额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的。 第六条 纳税人无论是何种情形,其下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属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其他用地。 第七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 第五条第 (一)项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特区)地税局核准。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负责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减免税核准。 第三章 申请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即:因风、火、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发生损失的,可于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发生后次月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的,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与减免依据或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按税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纳税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具备相应条件的,纳税人可采用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等网络申报方式进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第四章 核准及时限 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原则上实行次年核准上一年度税款的年度一次性核准办法,但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应作为特殊情形,纳税人可当年申请,地税机关应及时受理和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受理后,按核准权限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地税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五条纳税人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项的,审核时纳税人不能提供申请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只要纳税人满足其他条件,可先行核准享受免税,但纳税人须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核准的地税机关补报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反映未发生年度亏损的,由纳税人于4月15日前自行到主管地税机关补缴已免税款。 第十六条地税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七条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八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地税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纳税人有补正材料的,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第五章 后续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地税机关核准同意减免纳税人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后,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退税或抵税方式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做好减免税台帐登记等相关工作。核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主管地税机关应于每年5月20日前分别向省及市、州地税局报送《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统计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统计表)。贵安新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省直管县(市)地税局直接向省地税局报送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做好对已核准减免税纳税人的追踪管理,对纳税人需补报的资料应及时催报;对纳税人已减、免税款需补缴的,应及时进行催缴。 第二十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加强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第5号〕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第9号〕停止执行。 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范围 1.纳土地使用税人因为停产、停业、休业、办理注销进而导致房产或者土地闲置,而造成纳税的确有困难的; 2.受到市场的因素影响,纳土地使用税人难以继续维系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出现较大亏损的,或者支付于职工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统计部门所公布出来的上年在岗的职工平均工资,并且纳税人当期的货币资金正扣除应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纳税人是因为政策性的亏损,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4.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的严重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的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出现了重大损失,并且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而造成纳税有困难的; 5.符合国家政策所要求可扶持的产业纳税人,纳税确实有困难的; 6.其他的经过了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的纳税有困难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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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缴纳地点是什么?
土地使用税缴纳地点是:一般是该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想要合理合法的拥有某一土地的使用权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和相关的流程额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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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十月了,公司要交土地使用税了,但我怕存活时间,想问下一般土地使用税缴费期限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缴费期限为每年的10月份。如果应纳房产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一次缴纳,纳税期为每年的10月份。对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较多,一次缴清确有困难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分别在每年的5月份和10月份两次缴纳。对纳税人未在年度10月31日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作逾期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即11月1日以后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一)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不论以划拨、出让、买卖等方式)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只要符合应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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