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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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 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 1300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 3800元。
最新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什么?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2、执行费(申请人不预交)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0.1%+67400元

3、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4、离婚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5、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6、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7、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8、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无争议金额的,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

9、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10、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二、民事诉讼费包括哪两个方面?

1、案件受理费

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可分为: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2、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费用主要由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勘验费及其它费用构成。其中案件受理费又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对于财产案件,受理费按照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金额越大,收取比例越低。以上小编详细列举了最新民事诉讼费用标准,大家在准备诉讼之前要做个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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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民法总则》新增哪些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新增的诉讼时效规定,最重的一点就是将普通诉讼时效从两年延至到三年。《民法总则》第九章 诉讼时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2017最新《民法总则》新增哪些诉讼时效规定
[律师回复] 《民法总则》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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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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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诉讼费用标准2023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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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最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法条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再审的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具体条文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民事诉讼案件委托律师的话律师是要收取委托费的想知道最新法律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是多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最新法律民事诉讼收费的解答如下:
一、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单位:元)(S1-S10代表案件受理费)
1、S1=50(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
2、S2=诉讼请求金额(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
3、S3=诉讼请求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
4、S4=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
5、S5=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
6、S6=诉讼请求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
7、S7=诉讼请求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
8、S8=诉讼请求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
9、S9=诉讼请求金额(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
10、S10=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00万元)×0.005+41800
二、其他类型案件的受理费
1、离婚案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0.5%+500交纳。
3、非财产案件:100元
4、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50元。
9、劳动争议案件:10元。
三、申请费
(一)执行案件(S1-S6代表执行费)
1、S1=50-500(没有执行金额)
2、S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50
3、S3=执行金额(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
4、S4=执行金额(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
5、S5=执行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
6、S6=执行金额(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
(二) 财产保全案件
1、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30元;
2、1000元-10万元:财产数额×0.01+20;
3、10万元—89.6万元:财产数额×0.005+520;
但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各地可能稍有差异,请酌情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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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不当得利,请问最新人民法院诉讼费表诉讼费收费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至10万的部分,收1%;超过10万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5%-200元;
3、10-2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2%+300元;
4、20-5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1.5%+1300元;
5、50-100万的部分:标的额1%+3800元;
6、100-2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9%+4800元;
7、200-5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8%+6800元;
8、500-1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的部分:标的额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标的额0.5%+41800元。

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0.1%+67400元。

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以上是我对 诉讼费表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您好:请问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时效为几年?
[律师回复] 新民事诉讼法时效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
①《民法通则》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二年:①《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合同法解(一)》第6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为二十年:①《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②《民通意见》第175条第2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③《行诉解释》第4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以上是关于新民事诉讼时效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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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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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法条是第多少条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民事诉讼法再审法条是第多少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再审的规定是在《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章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具体条文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
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
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
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高级人民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二百一十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再审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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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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