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给付之诉。 财产保全制度是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 为防止离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呢? 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 离婚财产保全及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解读该条规定,主要包含了两层含义:
第一,离婚诉讼案件,作为原告的夫妻一方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
第二,离婚诉讼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因此,离婚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的一方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根据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制度对于保护夫妻各自财产起着十分强大的作用。现金和房产都可以作为保全的担保。当然离婚财产要不要进行担保,还是要看离婚的双方自己的实际情况。如离婚的夫妻双方没有太大的财产纷争,也可以不对离婚财产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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