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园暴力的原因
1、家庭教育的缺失
施暴的学生往往在贫困家庭、暴力家庭、离异家庭、溺爱家庭、缺管家庭等环境中长大。一个不健康的成长环境容易导致孩子的身心发育不健全,他们缺少应有的榜样示范和关心爱护,缺少安全感,不知对错,养成了刁蛮专横、唯我独尊的习惯,从而形成“攻击性的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采用暴力去恃强凌弱,获得一种暂时的心理平衡,借以释放心中的压抑感,也可以借此在同学中建立所谓的“威信”。
2、现行教育的“迷失”
在高中学校的教育中,由于高考的压力,一味地关注成绩,强调竞争与个人奋斗,却忽略了人与人相互之间的协作关爱,忽略了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与健康的心理。有些老师对待“问题学生”采取不理不睬、疏远隔离及言语讽刺等行为。这些举动看来似乎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大大地伤害了孩子的自信和自尊,轻则导致他们厌学,重则造成自闭抑郁的后果,影响他们的心理健康发展,使之自觉不自觉地站到老师和同学的对立面,极易造成他们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让一些学生走上了施暴之路。所以不少学校对学生的心理教育基本停留在“说起来相当重要,做起来可能次要,忙起来基本不要”的现状。
3、暴力文化的泛滥
高中学生正处于发育阶段,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他们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情的判断能力,不能够正确地认识和对待诸多好莱坞影视作品及网络游戏或者书籍中所宣扬的暴力,助推了校园暴力的激增。有些人甚至错误地认为,暴力是无所不能的。他们往往先好奇,再崇拜,然后去模仿,使学生在潜意识中默认了认为用暴力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一时冲动,一时意气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严重伤害了高中学生的身心健康,严重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有的甚至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有的学生性格发生变化,沉默寡言、孤僻古怪;有的学生因为无法承受压力而自杀;有的学生对公平、公正的学校规章制度失去信心,扰乱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等。这种伤害对他们的影响是终生的。
二、惩治校园暴力的法律依据
校园暴力是暴力行为的一种。只要这种暴力行为后果达到一定事实程度,触及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非属于符合刑法免责的规定。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相关规定可以看出,青少年如有犯罪行为,并非一概不负责任,这就能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则就会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对未成年人犯罪也有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诸多法律规定旨在要求教育管理者在学校管理活动中要谨防暴力行为,广大教师也不能对学生做出暴力行为,倡导与校园暴力犯罪的行为斗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针对校园暴力我们除了加强关爱、加强教育外,有需要通过法律来惩治校园暴力。惩治校园暴力虽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可寻,但校园暴力是暴力的一种,我们可以参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有效的惩治能够起到一定的惩戒作用,是解决校园暴力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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