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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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医疗纠纷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医疗纠纷立案标准是什么?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 "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二、患者发起医疗纠纷诉讼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鉴于我国公民人员素质的差异,为了方便老百姓诉讼,诉讼法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法院一般在立案厅都有列好表格的起诉纸,或者将起诉状的格式内容用展板的形式,放置在大厅内,患者及其家属想自己撰写起诉状的可以参看相关的格式。但是,从我们接受的案件看,往往患者及其家属在撰写上的一个“通病”是“长篇累牍”,没有把重点突出出来。而是长篇的叙述一些过于微小的细节。我们律师撰写的起诉状往往都是一页纸,像发电报一样的减少字数,这也是一个诉讼技巧的运用;因为,在起诉状中过多的叙述自己的观点,无疑也将自己的诉讼要点表露无遗,是对方过早的了解到自己的诉讼情况。

对于起诉状的内容要求,我国诉讼法明确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由于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都是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的,因此,患者及其家属不要搞什么“证据突袭”。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列出证据和来源,以方便在诉讼中的质证。

如文章所述,根据刑法规定,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患者发生严重人身伤害的,接到诉讼请求后,司法机关应该立案。其中严重不负责包括很多情形,如擅离职守、错误用药、拒绝医治等等。可见,医疗纠纷立案标准参考的更多是情节方面。作为患者,应该保留好医疗本、就诊记录等资料,以备当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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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一、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1、区分是否为医疗事故。 2、依靠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处理。 3、按法律程序处理。 4、关于医疗纠纷的经济赔偿。 原则: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病历为证据。 依据:专家会诊结论,即:有错则赔偿,无措则劝导。 标准:参照法律标准,专家集体决定,采取攻心策略,达到少赔目的。 谈判方式:法律标准、坚持原则、感情投入、模糊协商、利我价位、适度赔偿。谈判技巧:心平气和,坚持原则。 处理程序:专家会诊-专家反馈-双方协商-鉴定-诉讼 合法途径:协商-调节-鉴定-民事诉讼 二、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1、把握好处理医疗纠纷的主动性,不躲避接待,不回避矛盾,组织相关部门接待处理。遵循“小、慎、快”的原则: “小”:就是努力将事态程度控制在最小,将知晓范围控制在最小,将伤害程度控制在最小。 “慎”:就是处理纠纷要谨慎,说话要谨慎,表态要谨慎,留有余地,不许愿,不承诺。 “快”:就是要果断、及时,尽快与患方接触,在最短的时间内妥善处理好,把握主动性和有利时机。既不能久拖不决,又不能急于求成。 2、依法做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发生医疗缺陷、隐患、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程序: ①层层报告:当事人→科主任→协调办公室→院领导; ②封存病历:封存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③封存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及时对实物进行封存; ④调查接待:协调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迅速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医务部和院领报导报告,并向病及家属通报、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⑤讨论处理: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及时向患方反馈。坚持有理有节原则,既理解患方的感情,又不放弃原则。 3、控制好“对话”局面原则:保持冷静,把握进程,巧妙应对,适当妥协。妥协不是出卖原则,而是在战略制胜前提下的战术妥协。具体为:遇尖刻,忌立即反驳;主动时,忌贪图“全胜”;不能盛气凌人,出语伤人。 战术上要做到:它进我退、它燥我稳、它退我攻、它疲我胜;推出去、拉回来、谈的拢、操胜券。效果上要达到:让对方在不失颜面的情形中放弃初衷,心悦诚服的接受我方意见。最终目的:向拢 三、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则 解决纠纷有4种途径,但大部分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可以说,医患协商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 1、医疗纠纷协商的前提 (1)医患双方均有协商的意愿; (2)医患双方在各项条款上均达成一致意见。 2、合法协商的条件 (1)患方合法主体:一是患者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的监护人;四是死者的合法继承人; (2)医方合法主体:建立医患关系的医疗机构或其法人; (3)协议为双方自愿,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4)协议条款不违背我国法律。 3、无效的协商协议 (1)患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患者本人为18周岁以上的成人,但协议由其父母签署,且患者不予认可的,则协议无效; (2)医方签约的主体不合法:如协议为医师个人签署; (3)有胁迫、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法人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协议; (4)协议内容违背法律:如为获得保险赔偿而虚构医疗纠纷赔偿。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纠纷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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