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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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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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一、私人的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私人借款及利息的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例如:

(一)当事人仅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当借款人到期不自觉清偿时,贷款人一般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及利息事实,诉讼后亦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书面约定借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情况下法官都认定不支付利息。即便有证据使法官确信为有利息的约定,也难以证明利息约定的高低。

(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法院对于搞过银行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四倍以内的利息以及私人借款协议本身的效力是予以肯定的。

二、个人借款可以约定多少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上,我国法律为了规范私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对于借款利息等事项均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作为借款的双方,最好是依照这些规定去约定利息。要是不小心约定的高利息构成了高利贷的话,我国法律是不保护高利贷的,这点还请大家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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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约定多少利息合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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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有私人借款的利息一般来说多少合适?我的一个同学最近准备要办理私人贷款,不知道利息多少合法。
[律师回复] 年利率一般在6%左右,如超出同期年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知识——民间借贷的利息利率问题
(一)利率问题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合同法》作出了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解释则具体规定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内协商。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
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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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款约定的利息多少合适
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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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朋友的朋友叫我借十万块钱给他我当然没有那么好的心肠我不过是想要一点利息罢了,但是不知道法律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请问民间私人借款中可以要借款违约金利息吗。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所谓违约金,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作了规定, 该条第2款允许债务人以“造成的损失”为基准请求法院或仲裁庭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增减, 显然是将违约金同损害赔偿联系了起来, 符合我国目前学界对于违约金性质区分标准的通说—损害预设标准,该观点以违约金是否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为标准, 认为若违约金乃合同违约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则属赔偿性违约金。既如此,可以判断第114条第2款所言违约金乃对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故其性质上属赔偿性违约金。需要明确一点, 赔偿性违约金虽然是损害赔偿额的预设, 但交易市场变化无常, 违约实际发生时违约金高于或低于实际损失在所难免。《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所以不对“ 适当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 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 防止债权人滥用诉权。 《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还应当履行债务。”该款允许债权人在对方迟延履行情况下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实际履行, 但并未涉及迟延履行违约金与迟延履行损害赔偿的关系。那么该款违约金是不是迟延履行损害赔偿的预设?在债务人履行迟延场合, 债权人享有的履行请求权与违约金请求权指向的对象并不相同, 自然可以同时主张, 并行不悖,《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正是这种精神的体现, 这时的违约金尽管与强制履行并用, 但由于是迟延一定期限后的履行, 考虑到经济学上的机会成本, 债权人受到一定的损失在所难免, 此时该违约金推定为是对于迟延履行的赔偿额的预定, 仍应看作是赔偿性违约金。 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以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也就是说,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契约精神,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比例和额度, 是双方自主合意的结果。无论该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一方所受到损失, 只要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原则上应尊重他们的自由选择。但是可以推定, 在订立借贷合同时, 借款方属于弱势一方, 为得到急需的贷款, 在特定时间内同意原告设定的违约条款是可能的。这给当事人利用违约金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 损害合同交易安全提供了平台。法律应当对交易主体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给予适当的平衡, 以达实质正义, 表现在司法上, 法官基于实质正义的追求, 利用立法上的弹性条款, 从司法审判上对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使当事人确立的契约条款公平化。这也符合现代契约法既关注过程又关注结果、以契约正义为基准对交易结果进行积极干预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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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间借款利息是多少 私人借款怎么约定利息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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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您好律师,私人民间借款,当时没有约定利息,起诉的时候可以要求偿还利息吗?可以的话利率应该多少合适呢?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后是否可以要求利息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但没有按双方约定在还款期限内付清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债权人要求其给付逾期付款利息在起诉后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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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约定约定不明,借款利息太高,不还款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借条利息约定不明怎么办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还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实际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如果对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认定为无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时,贷款人主张收取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则人民应当支持。
二、借款利息过高可以不还钱吗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如果超出此限度的,那么超出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民间借贷行为中,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如果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外的利息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但是没有超过的部分依旧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债务人不能因为借条利息过高而拒绝还款。在借条约定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时,通常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以银行同类贷款4倍的利率来还款。当然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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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约定私人借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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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适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金与利息能否同时适用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的约定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经共同协商,对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协议的行为采取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遵守协议一方,同时促使另一方能够完全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约定的金额要考虑一方违反约定时给另一方带来的损失,一般要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
在借款合同、欠款合同同时主张违约金与利息,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是颇多争议的,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并不是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是在借款合同或者欠款合同中,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是远远高于利息的,所以,在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况下,以所约定的违约金已经完全能够弥补另一方损失的前提下,如果再主张利息损失的话,从某种方面来说加大了违约方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显失公平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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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贷利息怎么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私人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一、双方约定利息 1、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 1)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支持; 2)在24%-36%区间,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2、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不被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均不支持;超过36%红线部分利息始终支持返还。 三、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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