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西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陷入法律困境。2023年4月,当事人将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涉案账户转入资金43万余元,含34万余元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当事人获利两千余元。之后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2024年4月,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都燕果律师介入此案后,深入分析法律关系。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及是否应给予刑事处罚。从法律关系性质界定来看,当事人的行为显然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将银行卡和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帮助。
在证据方面,检察机关已查明相关诈骗资金及当事人获利情况,证据较为清晰。但都燕果律师将辩护重点放在了当事人具有的从轻情节上。他发现当事人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这构成了自首情节;同时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此基础上,都燕果律师积极协调,见证当事人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一名主要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获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在法律适用上,都燕果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论证。虽然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都燕果律师认为当事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且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符合不起诉条件。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都燕果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都燕果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10年开始执业,是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带领团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在民商事诉讼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重大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案件等。此外,在行政诉讼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都燕果律师始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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