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的法律战场上,朱秀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为众多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其中,某建设公司与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便是她专业能力的一次生动体现。
本案中,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试用期为3个月的劳动合同。然而,2025年3月4日,公司便以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为由,向缪X某发送《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决定于次日终止劳动关系。缪X某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主张缪X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
缪X某委托朱秀芳与陈红燕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后,朱秀芳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精准锁定“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X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围绕此焦点,她明确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在证据准备方面,朱秀芳指导缪X某系统梳理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社保参保记录、相关资格证书等关键证据,构建起完整的维权证据链。在庭审中,她针对公司主张的三大解除事由逐一进行驳斥。对于“简历造假”,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且公司在其入职时未对高级工程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提出异议,现以此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既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从工资支付情况看也无事实支撑;“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公司提交的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或由其制定,缺乏有效证据佐证。此外,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需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朱秀芳律师在本案中,精准锁定争议核心,为维权明晰方向;全面梳理证据链条,夯实维权基础;专业庭审抗辩,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还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引,防范同类维权风险。
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专业,自2017年踏上法律之路以来,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专注于劳动纠纷、民商事合同纠纷及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她深知,每一个案件都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全力以赴,才能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与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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