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原告某建设公司与被告缪X某的劳动争议纠纷中,纠纷缘起于某建设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缪X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缪X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3月4日就收到了辞退通知。缪X某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后,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朱秀芳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梳理仲裁及诉讼脉络,精准锁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这一核心争议点。她和团队成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全面厘清案件背景。围绕该焦点,他们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劳动合同、《试用期辞退通知书》、工资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维权证据链。针对公司主张的“简历造假”“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等解除事由,逐一对应收集反驳证据。
庭审中,朱秀芳律师围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证据逐一驳斥公司的解除事由。她指出,缪X某的工作履历与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公司以“简历造假”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属于《员工确认书》中“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且从工资支付记录看,缪X某不存在无故缺勤;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无法证明已送达缪X某,其“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朱秀芳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缪X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朱秀芳律师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案件结束后,她还向当事人总结核心要点,给出针对性法律提示,为劳动者防范同类维权风险。她用自己的专业与尽责,在法律道路上不断前行,守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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