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都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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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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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但是交通事故还是频频的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最重要的是伤员的救治,其次才是事故责任的追究。为了能提高处理交通事故的效率,我们有必要了解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快速处理办法。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发生事故后可参照下文介绍快速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北京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符合《快速处理办法》,由当事人自行处理的机动车互碰交通事故。其中,承保甲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甲方保险公司”;承保乙方车辆的保险公司,称为“乙方保险公司”。

第三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互碰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原则是:

(一)甲、乙方保险公司不得拒绝为对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二)甲、乙方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双方事故车辆的查勘、定损工作,并确保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的定损单、定损照片以及其他理赔所需的材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三)针对可单独由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相互认可查勘定损结果,并依照负责查勘定损的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材料及时进行赔付。

(四)针对需要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的互碰交通事故,甲、乙方保险公司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及时做好各项理赔工作,防止互相推诿行为发生。

第四条机动车互碰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及时报案。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立即进行接报案处理,详细询问记录交强险保单信息和事故经过,向客户反馈交强险报案号,并指导客户正确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五条甲、乙双方根据《快速处理办法》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事故责任,填写并交换《协议书》。

第六条受理查勘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审验甲乙双方《协议书》填写是否完整。如有缺项,应及时指导甲、乙双方填写完整。

第二章事故双方同等责任理赔流程

第七条甲乙双方可以就近选择到甲或乙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以下以到甲方保险公司为例)。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对甲乙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出具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当甲乙双方车辆估损金额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当由甲、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对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确定有一方的估损金额超过2000元(不含)的,应立即填写《代勘联系函》(格式详见附件),传真至乙方保险公司,并电话向乙方保险公司指定联系人确认;乙方保险公司在接到甲方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应尽快反馈是否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并在甲方的《代勘联系函》上加盖专用印章后反馈给甲方保险公司。若30分钟没有反馈意见的,则视为同意甲方保险公司代为查勘定损。若乙方保险公司决定到现场参与查勘定损,应及时与甲方保险公司共同商定查勘定损时间,原则上乙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在反馈回复意见后的2小时内到达甲方保险公司。

第八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完毕后,应出具定损单,并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同时,应告知甲乙双方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所需要材料等事项。

第九条甲方保险公司需要提供给乙方的理赔材料包括:

(一)材料交接单

(二)甲、乙双方车辆定损

(三)甲、乙双方车辆的定损照片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五)乙方保险公司回复确认的代勘联系函

上述材料需要加盖甲方保险公司“交强险理赔专用章”,并由定损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理赔材料还应包括:

(一)索赔申请书

(二)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和修理明细清单

(三)甲、乙双方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被保险人为个人的,领取赔款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若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或单位办理索赔时,应提示客户直接向承保公司咨询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估损金额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定损后分别到各自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由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有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不含)的,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各自车辆进行赔付;2000元(不含)以上部分,甲乙双方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存在异议,由甲方保险公司通知乙方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损失。

第三章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理赔流程

第十四条甲方全责、乙方无责的情况,双方应到甲方的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应确认乙方交强险报案号的有效性,对甲乙双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并出具定损单(或损失确认书)和定损照片,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定损照片至少应包括整车外观照片、损失部位照片、车架号照片、甲乙双方身份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的照片(如现场不能提供齐全,甲方保险公司应告知乙方在索赔时提供齐全)。

第十五条甲方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在查勘、定损结束后,应告知甲乙双方如何开具双方车辆损失发票。甲方保险公司定损人员应询问乙方是否接受委托甲方保险公司办理索赔,如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交强险赔款索赔委托书;如不接受,则要求乙方签署书面声明。

第十六条甲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由甲方保险公司给乙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损失超过400元的简易定损单;不超过400元的,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第十七条对于需要由乙方保险公司承担的无责赔付金额(≤400元),由甲方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后,向乙方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第十八条乙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于2000元(含)以下部分通过甲方交强险进行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甲方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甲方未投保商业三者险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

第十九条针对乙方当事人因无损或者损失很小,不要求赔偿的,乙方也应向其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双方填写《协议书》。如乙方当事人因故未填写《协议书》的,甲方当事人也应记下乙方车牌号、司机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应改造自身理赔业务系统,确保《快速处理办法》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涉及人身轻微伤害和非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的接报案人员和理赔查勘定损人员要提示当事人及时咨询各自保险公司,等候保险公司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保险公司参与,共同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负责理赔协调工作。

同时,成立定损专家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各保险公司的代查勘定损工作。经核实,在代查勘定损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应向北京保监局报告,由北京保监局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工作小组和定损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在行业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查勘定损网点。

第二十五条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的交通事故车辆,应按各公司原有理赔流程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细则》自2007年起实施。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论是肇事者还是见证者都要快速的拨打报警电话并请求救护支援,在安排好伤员后肇事者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来处理这起交通事故。为了减轻交通事故所带来的经济压力,各位不妨为自己的行车交通安全买些保险,如参保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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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需携带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五条非本县户籍人员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可申请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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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口,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中职院校毕业生、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能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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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非本县户籍人口,具有特别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可申请在就业地登记为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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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最近由于要监督劳动合同的实施,但是不知道细则是什么,现在想了解一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014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目录

一、 总则

二、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五、 集体合同

六、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施细则。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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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速裁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办理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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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对于劳动合同法我不是很清楚,我朋友问我,我也不知道,所以请问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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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到外地出差,回来时由于天气不好所以超速了咨询一下超速扣分细则具体内容规定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1、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2、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3、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4、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5、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6、旅游客车、公路运营载客汽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超过限定时速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的,处500元罚款,每多超5公里,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二、机动车超速扣分的标准
  
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
  
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
  
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3分;
  
4、超过规定时速70%的,处以2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5、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70%的,处以1000元罚款,记6分,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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