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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怎么申请事故调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可以申请调解。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 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中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则首先要符合启动调解程序的条件,不然肯定就是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处理的。那么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不过要注意法律中规定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规定,千万不要超过规定时效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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