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请律师多少钱,其他案件怎么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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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请律师多少钱,其他案件怎么收费的?

一、请债权债务律师需要多少钱

1、按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5)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6)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2、民商服务

(1) 一审阶段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 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 执行案件: 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3、刑事案件

(1) 一审阶段:

① 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18000元人民币;

② 审查起诉阶段: 6000-30000元人民币;

③ 审判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④ 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⑤ 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 二审阶段

① 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 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 再审(申诉)阶段

① 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 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二、债权债务包括哪些内容

(一)会计角度

债权:应收账款 应收票据 应收股利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预付账款等等。

债务: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应付票据 应付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利息 应付税费 应付债券其他应付款 预收账款等等。

(二)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的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该遗嘱或赠予合同而来的债务

(5)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但此种约定原则上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六)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

(七)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债权债务纠纷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的时候,收费标准会根据具体案件和各地的经济水平而定,并非一概而论。同时,债权债务律师具体收费多少也会根据涉案金额来顶,而有的也会按件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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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指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有失偏颇,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债权人的资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例:A公司3月向B公司销售商品,应收款项为103000元,A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由于B公司连年亏损,现金流量不足,不能及时偿付款项。经协商,于末进行债务重组。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6个月后用现金100000元抵偿上述全部账款。
按照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在债务重组日,
借:应付账款103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100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000
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确认将来应收金额为100000元,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93000元(103000-10000),债权人不作会计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3000元,虚增利润3000元,从而使度会计信息失真。为此,笔者提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分情况处理较为妥当。
一、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首先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足以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但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应按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薄中进行登记。等实际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我想请教一下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指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做处理。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会计处理有失偏颇,不能真实全面体现债权人的资产,从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
例:A公司3月向B公司销售商品,应收款项为103000元,A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000元。由于B公司连年亏损,现金流量不足,不能及时偿付款项。经协商,于末进行债务重组。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同意B公司6个月后用现金100000元抵偿上述全部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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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账款103000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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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确认将来应收金额为100000元,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93000元(103000-10000),债权人不作会计处理。
由此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日债权人年末应收账款的余额为103000元,虚增利润3000元,从而使度会计信息失真。为此,笔者提出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的债务重组,债权人应分情况处理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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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连带债务人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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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应付账款10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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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如果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在备查薄中进行登记。等实际收到债权时,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应收债权账面余额的差,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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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其债务应如何处理 的
[律师回复] 1、像碰到债务人死亡的情况,债权人可从债务人的遗产中获得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如果债务人的遗产已经分割了,债权人则可要求债务人的继承人按各自继承财产的比例清偿债务。
2、若碰到债务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债权人可要求监护人从其代管被监护人(也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中清偿债务,因此,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的监护人还款,由监护人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清偿欠款,但这笔钱实际上本来就是债务人的,若监护人拒绝还款,则债权人可将债务人诉至法庭,此时监护人将成为债务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应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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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则债务人的债权就不能算到期债权。如次债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在债务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担保,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这种债权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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