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经验丰富、专业可靠的律师,他就是张耀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张耀午律师已经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他的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有着明确的执业理念——专注、专业、高效,并且始终秉持着“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是一个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他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了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的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了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的擅长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在刑事辩护方面,他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他还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可见一斑。
在无罪案例方面,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都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这一荣誉也是对他多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高度认可。
在张耀午律师承办的案件中,有一个限制责任能力杀人案格外引人注目。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杀害了被害人陈XX。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在量刑方面,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每一个案子对于张耀午律师来说都是一次挑战和成长的机会。即便有时候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他也总是耐心地解释,用专业知识去化解他们的疑虑。他深知法律是严谨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打磨,不能辜负当事人的信任。未来,张耀午律师会继续在法律这条道路上坚定地走下去,用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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