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在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在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通过系统学习,对各个法律领域有了深入了解,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民事纠纷还是复杂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深知每个案件对客户都至关重要,因此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的辩护人,还有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等无罪案例。
二、主办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了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是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是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
案情概述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有自首情节,提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庭审中,他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最终判决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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