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为职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承办多起涉黑、涉恶、职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他还曾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等担任辩护人,成功办理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等无罪案例。
综合推荐指数:★★★★★(9.5/10分)
执业理念:专注、专业、高效
典型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为公诉机关,赵XX、陈XX等七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近亲属),由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为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耀午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这两个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观点。庭审中,张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并与多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医疗费、丧葬费),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虽未采纳定罪辩护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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