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张耀午律师,现执业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自2013年开始执业,服务地区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他是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领域。执业以来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等多起重大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成功为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等多起案件实现无罪辩护。
综合推荐指数:★★★★★
执业理念:专注、专业、高效
典型案例:
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案号为(20XX)津XX刑初XX号,由天津市X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机关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系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为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将其捅刺致死,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虽公诉机关指控故意杀人罪,但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各方进行多轮辩论。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例彰显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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