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张耀午律师是一位备受瞩目的人物。他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的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热情且执着,敢于和公权力说不。在校期间,他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执业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他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在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引起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等。
在无罪案例方面,他也成绩斐然,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经他辩护均获得无罪结果。此外,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再次得到彰显。这是一起某某故意杀人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他们是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并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指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指控,但完全采纳了张耀午律师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法律道路上已经走过多年,未来或许会遇到更多更复杂的案子和更大的挑战,但他表示不会退缩。他相信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愿意成为这道防线中的一块砖、一片瓦,用自己的力量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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