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叫张耀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法律经验。他的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是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于解决重大疑难案件,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的学习让他对各个法律领域都有深入了解,为日后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执业以来,他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无论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还是复杂的刑事案件,他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细节,为客户制定最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关注。他有着丰富的重要经验,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此外,他还有多起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他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同时担任南开法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这些荣誉和职务不仅是对他专业能力的认可,也体现了他在法律界的影响力。
在一个具体案例中,更能体现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为被告人于X辩护。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杀害了被害人陈XX。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张耀午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定罪方面,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在量刑方面,他紧扣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
最终,虽然法院未采纳张耀午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其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水平和人文关怀。
在执业过程中,张耀午律师也会遇到一些挑战,比如当事人对办事效率或案件结果不满意,但他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客户都至关重要,不敢有丝毫懈怠,总是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用自己的力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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