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张耀午,他就职于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在法律领域深耕多年。他的执业证号是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
张耀午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秉持着“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始终以“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为原则。多年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法律界崭露头角。他不仅是南开法院听证员,还是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承办的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结果。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前某区委书记王x辩护人、前某区政协副主x李x辩护人、权x传销案第六被告人刘x辩护人,在这些重大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此外,他还创造了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
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表现再次得到彰显。这是一起某某故意杀人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XX分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赵XX、陈XX等七人,被告人是于X,张耀午律师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其辩护人。
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的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的辩护观点,主张其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案件关键法定从宽情节,向法庭明确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X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上述焦点,结合在案证据发表了充分、有力的辩护意见,并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然未采纳张耀午律师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他提出的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149.64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耀午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不仅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更体现了人文关怀。他深知每一个案件对于当事人来说都至关重要,始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他用自己的专业和坚持,让法律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让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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