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律师,他以专注、专业、高效的执业理念,在法律道路上坚定前行,为众多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他就是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的张耀午律师。
张耀午律师从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地区主要在天津,联系地址位于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四。执业以来,他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成为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手。
张耀午律师在校期间就展现出对法律的浓厚兴趣和卓越学习能力,系统学习让他对各法律领域有深入了解,为职业生涯打下坚实基础。执业中,他始终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会认真倾听客户诉求,深入了解细节,制定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在业务领域方面,张耀午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他承办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经济犯罪、金融犯罪案件,均取得良好结果,引起行业广泛关注。他还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拥有多个无罪案例,如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此外,他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更能体现张耀午律师的专业能力。在(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中,张耀午律师成功辩护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误认为被害人陈XX干扰其生活,持单刃尖刀至陈XX家门口,捅刺其左侧胸部,致陈XX死亡。作案后,于X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附近等待,后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于X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张耀午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于X,详细查阅案卷材料,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制定了核心辩护策略。针对定罪,他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他紧扣关键法定从宽情节,提出案发时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于X构成自首,依法也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张耀午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充分有力辩护意见,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多轮辩论,全力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虽未采纳其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了量刑辩护意见,被告人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每一个案子对张耀午律师来说都是挑战和成长机会。即便会遇到当事人不理解的情况,他也总是耐心解释,用专业知识化解疑虑。未来,他将继续在法律道路上前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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