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沈启亮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学历。自2014年起执业,执业证号为1321xxxxxxxx5402,服务于宿迁地区,现就职于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高级合伙人和党支部书记。同时,他还是宿迁市国资委首批专家库成员、宿迁市律师协会理事、江苏省律协证券期货委员会委员、宿迁市交通集团外部董事、宿迁市作家协会会员。
沈启亮律师曾在相关政府部门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专业素养,熟悉刑事案件办案流程,全面了解企业合同审查与企业合规管理。他擅长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还担任企业及高端客户私人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已逾3000件,近年来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刑事相关案件100余件,专精于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等多种犯罪类型。
他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从情理、法律、社会三个维度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凭借卓越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案件代理效果,先后被宿迁市律师行业党委、宿城区区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律师,还被市委组织部评为全市首批两新组织高级党务工作者,江苏省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二、主办案例
此案例为“猥亵儿童”案,审理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是江苏省XX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XX,19XX年出生,因涉嫌猥亵儿童罪于2025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被害人陈XX,案发时13周岁,其诉讼代理人为江苏XX律师徐X,被告人辩护人是沈启亮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春节期间,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留宿,被告人利用多次独处机会对其实施摸胸、摸阴部、亲吻等猥亵行为,应按猥亵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沈启亮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出席法庭审理。庭审中,他发表了专业的无罪辩护意见。一是指出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二是分析出被害人陈述与关键证人(胡XX之女)证言存在不一致,证据无法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据链;三是强调刑事案件定罪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本案现有证据远未达此标准,应作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不过,江苏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未采纳沈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其事后与母亲等人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XX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沈启亮律师联系方式可在律图等专业法律服务平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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