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组织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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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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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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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刚刚步入社会的学生而言,找工作,就怕遇见传销组织。因为他们对工作的概念比较模糊且对传销的特点和危害都知之甚少,很容易就会被骗入传销组织,被传销组织洗脑,从而往身边发展下线,导致成为非法组织传销的领导人。虽然大家都知道传销是违法的,那么大家知道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吗?

一、什么是非法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二、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

1、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追诉标准 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 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第七十八条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通过以上的了解,相信大家都对非法组织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有所了解,现如今传销猖獗,不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且因国家对传销打击力度的加大,渐渐转向网络,致使许多人受骗。希望大家远离传销,谨防受骗,不要有知法犯法的行为。打击传销也是对我们大家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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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传销判几年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非法组织传销判几年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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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
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4、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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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织非法传销罪,组织传销活动罪怎么判
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或纯资本运作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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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传销组织多少年能构成组织组织传销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人员,因此正确理解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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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传销组织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1、法律分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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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传销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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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弟弟被朋友首先是骗到了传销组织,现在成了组织骨干成员,现在事情败露被警察给全部抓了,案子最近要在法院进行审理,说到这里我主要想知道传销组织抢劫非法拘禁辩护词
[律师回复] 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被告人XXX本人的同意,担任XXX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一审辩护人。我接受指定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材料、参加两天的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就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XXX注册成为A轮服务中心,其下线会员1415761人,层级48层,非法获利13483770元”这与事实不符。

一、起诉书仅凭系统里显示的数据认定被告人XXX发展下线会员为1415761人与事实不符。
首先XXX借用或者冒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名义帮助注册成为善心汇A轮功德主和普通会员,不应计入传销的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其次,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并不是因为被告人XXX的宣传发展成为会员,而是通过微友发送的琏接二维码直接或者间接加入的,该部分人员不应计入被告人XXX传销的人数。
依(2015)洪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其会员名下注册的会员,但因注册的会员中存在系借用借用父母、兄弟、姐妹、子女亲朋好友的身份虚拟注册的。依据被告人XXX的供述,XXX帮助其家属注册成为会员,依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以对这部分会员不予认定为被告人XXX的下线人数。

二、系统显示的数据XXX非法获利13483770元与事实不符,善心汇系统里众扶互生系统中显示的数据,并不能认定是被告人XXX实际从善心汇领取13483770元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XXX的供述(侦查15卷,第七次讯问笔录P83一84):我在富人区排了两次单,每排一次单我要布施30万元,收益是10%,收益是3万元,再加上我可以从管理奖中提现15万元,所以每排一次我收进来48万元,我前面的那次排单布施,受助已完成,后面我又排了一次30万元的单,如果完成的话,我也收进48万元,但这次排单没有完成,系统在统计时,把这两次都算进去了,所以平台显示我有96万元的富人钱包。就起诉书指控金额认定为传销资金,不能排除其他的合理性怀疑。
依(2016)湘01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非法获利的数额少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以被告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有银行明细清单、佣金表、工资表等证据证明,但是本案鉴定机关作的鉴定并没有结合被告人的银行明细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个人非法收取的传销资金并不等于同于个人非法获利,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该项辩解和辩护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系统中显式的数据并不等同于被告人XXX个人非法获利的数额,而应以被告人XXX从善心汇系统里实际支取或使用的金额予以认定其非法获利所得数额。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不适借鉴意义。
二、被告人XXX应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
1、善心汇深圳总公司“众扶互生系统”的创办、筹化、资金的筹集,聘请技术人员建立网站被告人XXX均未参与,对于“众扶互生系统”项目的研发并不知情,XXX在“众扶互生系统”以及海南善心汇公司没有任何股份,也非股东。
2、海南善心汇公司虽然法定代表是被告人XXX,但被告人XXX在公司里没有实际管理和控制公司,XX善心汇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人是他人,公司所得收益权也是归他人个人所有。

3、被告人XXX加入善心汇传销组织对其考察的会员进行培训、宣讲公司运行模式,实际是接受他人的安排,其在传销组织活动中大多是听从他人的指令行事。
基于以上三点可以认定被告人XXX应为从犯,而非主犯。依(2015)淮中刑二终字第00079号刑事判决书,仅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可以认定从犯。结合本案被告人XXX所起的作用,XXX接受张某的安排主要是对到海南公司的人员进行讲解、宣讲善心汇的经营模式和接受会员的邀请到各地去宣讲善心汇,表面上看XXX虽是海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XXX并不实际掌控公司的管理经营。XXX虽对以他人为组织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到了扩大会员等关键作用,但可以认定为从犯。

三、(量刑情节)被告人XXX具有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XXX为从犯,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仅是对传销活动会员及入会的人员进行宣传,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但其在传销活动中主要是接受和听从XXX的安排、指令,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的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X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既不是组织者、也不是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 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协调传销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在整个传销活动组织中其位置虽是A轮服务中心高级会员,所从事的行为的行为是在他人的授意下进行宣传,发展会员,并对到海南善心汇公司考察的人员进行宣讲深圳善心汇总部的经营模式,没有起到组织、领导的作用。虽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的下线多,非法羸利多,但其作用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X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
一开始被告人XXX只是抱着挣钱还债的想法,接触“云互助”到“3M”等网络传销。拉人头介绍他人入会,从中挣点提成费,但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漠,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了刑律。从另一角度来说,被告人XXX在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同时,自己同样也是一个受害者。

4、社会危害后果较轻,就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XXX发展下线没有限制下线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本案相对其他的传销组织是通过非法拘禁、诱骗甚至在某种情况下采取非法暴力的手段控制下线有所区别。可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

5、被告人XXX具有坦白犯罪事实和有一定的悔罪表现,被告人XXX在归案后不仅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供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案犯的事实,可以认定为坦白犯罪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6、被告人XXX只是初犯,自愿认罪且认罪表现好。
被告人XXX在此前遵纪守法,从未有犯罪前科,被公安抓获后,被告人都能积极配合侦查人员的调查,如实而全面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每次供述基本上是一致的。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的回答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的提问,且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四、量刑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
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被告人XXX传销组织为从犯并且有很好的认罪和悔罪的表现,且对其加入的会员没有采取非法拘禁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从轻或减轻处罚,在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缓刑。让被告人XXX更快地回归社会和家庭怀抱,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XX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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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认定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组织领导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行为。
三、关于组织、领导行为主体的界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组织领导非法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五、法律条文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领导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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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属于什么组织
传销是利用发展成员数量或业绩为薪酬依据,要求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的非法行为。本质上,传销是庞氏骗局,用后来者资金支付先前参与者报酬,持续扩大规模并榨取利润。此模式风险巨大,涉及法律合规问题,需公众和政府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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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组织领导非法传销罪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领导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行为。
三、关于组织、领导行为主体的界定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四、组织领导非法活动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区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五、法律条文二0一0年五月七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以上,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组织领导活动罪量刑标准:[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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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组织是一种“金字塔”型的销售模式,因而对犯罪嫌疑人的组织、领导行为的确定较困难。通常意义上,在组织中除了最底层的销售人员,其他层级的人员都存在组织领导行为,但是刑法的立法本意并不是要打击所有的人员,因此正确理解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行为尤其重要。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所谓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活动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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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传销组织罪的立案标准是组织的人员超过三个人,而且是以非法的手段获取的财产。根据我们国家《刑法》第224条第1款当中明确的规定,此时是需要按照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进行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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