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相对人即次债务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若满足上述条件,债权人可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其向自己履行债务。不过,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二、对次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有哪些法律条件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符合以下法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债权需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不得行使代位权。满足以上条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三、对次次债务人诉讼需满足哪些法律要求
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一般指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以下法律要求: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债权不合法如因赌博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权,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怠于行使”通常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未到期,次债务人无履行义务。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专属债权,不得代位行使。此外,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遵循诉讼时效等规定。
当探讨能否对次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及诉讼中的举证问题。在对次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不能随意扩大。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等。如果您在对次次债务人提起诉讼方面,遇到代位权范围界定、举证困难等问题,或者还有其他相关法律疑问,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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