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卢扬超律师于2018年开始在广东利合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440xxxxxxxxx8814。其服务地区为佛山,律所联系地址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观绿路4号顺德置业广场三座1801、1802、1810号铺。卢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的执业理念,法律功底扎实,为人亲和有耐心,具备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他擅长处理离婚、遗产继承、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工伤等六类法律事务,涉及合同事务、婚姻家事、劳动争议、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
交通事故案情
2019年XX月2日,被告胡XX驾驶苏A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广东省XX县国道行驶时,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曾XX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曾XX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经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XX负事故全部责任,曾XX无责任。死者近亲属陈XX(一级智力残疾)、曾XX(二级智力残疾)因丧失主要扶养人且自身无劳动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他们委托卢扬超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律师办案举措
案件于2019年XX月20日在广东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原告是否具备被扶养人资格、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限及总额是否超法定上限、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相关费用的认定等方面。被告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提出异议,尤其质疑原告曾XX虽为二级智力残疾,但可能具备部分劳动能力,不应全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卢扬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关键行动,全面收集证据,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残疾人证、村委会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及无其他生活来源证明,以证明两原告的法定被扶养人身份;精准适用法律,援引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赔偿计算方式;主张精神损害优先赔付;据理力争赔偿标准;协调扣减已付款项,确保原告实际获赔金额清晰明确。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主要主张,认定总损失为760,742.77元,被告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713,742.77元(扣除胡XX已付47,000元)。支持死亡赔偿金合计651,58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308,220元),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支持家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1,8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410元,驳回原告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最终,原告成功获得71万余元的赔偿款,有效保障了两名智力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也体现了卢扬超律师在复杂侵权赔偿案件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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