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执业背景
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他自2004年起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09年正式执业,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等多个重要职务。同时,他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其服务地区聚焦全国刑事业务,主要服务地为北京。
擅长业务领域
陈晓伟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工作,尤其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辩护。同时,他在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企业负责人及高管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他还担任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在刑事法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典型案件经办
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他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余亿元。杨XX在其中担任多个职务,负责招揽集资参与人及管理下属人员,其所负责的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亿余元。2021年3月31日杨XX被查获归案。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杨XX,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了解案情。开庭审理前,提出杨XX应认定为自首、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等辩护意见,建议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的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协助辨认同案犯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程度,不构成立功。但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等情况,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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