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当得利仲裁时效适用《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超过此期限,另一方提出时效抗辩,仲裁机构可能不再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仲裁中可类比)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仲裁类比)可根据权利人申请决定延长。另外,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时效也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法定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不当得利仲裁时效中断情形有哪些
不当得利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适用《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如下情形之一,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债权人书面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像债务人承诺会返还不当得利;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这表明权利人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等。
三、不当得利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一是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比如债权人书面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此表明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时效自提出时中断。二是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若不当得利方承诺归还所得利益,不管是口头还是书面承诺,仲裁时效自其同意时中断。三是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当权利人通过司法或仲裁途径维权,仲裁时效自提交诉状或仲裁申请时中断。四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如申请支付令、申报破产债权等。
当我们探讨不当得利仲裁时效是多久时,除了这个核心问题,还会延伸出一些相关疑问。比如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如何确定,通常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另外,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中断、中止也是大家可能关心的。若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出现法定事由,时效可能会中断或中止。如果您在不当得利仲裁时效方面,对起算点、中断中止等情况存在疑惑,或是在处理不当得利纠纷时有其他法律问题,别错过获得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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