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遭起诉时不能直接要求先执行抵押物。
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在执行顺序上,通常是先就抵押物实现债权,不足部分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抵押物因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债权或抵押物价值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等特殊情形下,才可能涉及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方式及能否执行保证人财产等问题。所以,保证人一般不能要求先执行抵押物,而是遵循法定的执行顺序和规则。
二、保证人被诉,能否先执行抵押物偿债
保证人被诉时,若存在抵押物,一般可先执行抵押物偿债。根据《民法典》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按约定实现债权;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若抵押物为债务人之外第三人提供,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在多数情况下,先执行债务人的抵押物偿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保证人被诉时,抵押物优先执行有什么条件
保证人被诉时,抵押物优先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符合《民法典》规定,内容完备、意思表示真实,且抵押物属于可抵押财产范围。其次,抵押物已依法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虽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再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最后,当事人之间没有相反约定,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则不适用抵押物优先执行。
在探讨保证人遭起诉能否要求先执行抵押物这个问题时,还有相关情况值得关注。若抵押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保证人仍需对剩余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且,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此外,不同类型的保证,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如果你对保证人在抵押物执行相关的债务承担、追偿权行使等问题存在疑问,想进一步了解法律规定,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解答助您理清头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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