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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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已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集资诈骗的新闻是较为常见的,好多人为了追求高回报,投资了一些不安全的项目,但却不知是集资诈骗行为,为此法律对于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做出的明确的规定,对于集资诈骗罪的处罚措施是非常严格,处罚也是非常大的。通过法律来打击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但是法律对于集资诈骗行为是如何规定的,可以听小编慢慢说来。

一、集资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

刑法典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已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已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关键在于认定的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对“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 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二、“使用诈骗方法”是否为集资诈骗罪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第192条对集资诈骗罪的表述,可以这样推论:即行为人所使用的方法行为在于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诈骗方法,而其目的却落脚到了“非法集资”。实践中,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也均使用了欺诈方法,如虚假注册资本,虚构资金用途等。让人容易理解成此罪是打击“使用诈骗方法”的非法集资行为。笔者认为,除了刑法明确规定以诈骗手段为构成要件的罪名外,其余非法集资犯罪并不以“使用诈骗方法” 为前提。理由如下:

第一、在一些情形中,“使用诈骗方法”会使刑事证明陷入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按目前罪状表述,必须证明集资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的行为。但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罪犯并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既未对其主体资格虚构,也未虚构集资款用途,而仅抛出高息诱饵,出资人也明知这一事实,此时,如何认定其刑法理论上的“诈骗方法”?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在非法集资的手段限定为“使用诈骗方法”,会带来不必要的刑事证明困难,并为罪犯规避法律寻找辩护提供了借口,也不利于更好地惩治事后故意行为。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事后故意行为。集资诈骗与普通诈骗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一般诈骗是事前故意,即事先预谋、策划,以获得他人财物为唯一目的,得款后往往立即潜逃,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目了然;而集资诈骗更多的是事中、事后故意,集资活动的开始限于规模和罪犯的谨慎性,往往无法判断其故意内容,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加,罪犯对集资款才表现出挥霍、任意处分的行为,事后(中)故意性更明显。

第三、从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本罪是以保护集资款为直接目的,打击的是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将“集资款”作为本罪司法中需重点认定的内容。

经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集资诈骗罪与非罪有了一定的了解,集资有一般的集资行为也有非法集资,非法集资就会涉及到诈骗,给大家高额的利息,赢得大家的信任,实则是进行诈骗,骗取大家的钱财,给大家造成极大的损失。法律打击集资诈骗罪是一方面,另外一方面需要大家自己提高警惕,防止自己落入诈骗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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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达到数额较大。非法集资罪以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以一般违法行为处理。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41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①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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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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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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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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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数额区别。集资诈骗罪,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犯罪的对象区别。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包括金钱与财物。诈骗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即行为人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人或单位去实施诈骗行为并获取其钱财。
三、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别。集资诈骗罪行为是被包容的法条属特别法条,因此,对以诈骗方法骗取集资的,应当以集资诈骗罪定罪科刑。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直接使被骗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骗人交付财物既可以是为了投资营利,亦可以是购买某物。两罪都触犯刑法,在程序上基本一致。处理上,两罪对构罪的数额存在差异,决定了处理上的区别。非法集资3000元不构罪,诈骗就有可能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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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同诈骗罪与非法集资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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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2、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合同”主要是指经济合同。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发徒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该犯罪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而且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市场秩序,该犯罪行为在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扰乱的是我国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是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其侵害的对象是不特定的群体,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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