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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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职权的行使过程中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侵权者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义务人其赔偿的方式不止支付赔偿金这一种,如恢复原状也是赔偿义务人进行国家赔偿的方式。那么具体的国家赔偿的方式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由小编针对此问题展开介绍,以供大家了解。

一、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是我国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国家赔偿责任在多数情况下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二、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指赔偿义务机关将非法占有的财物归还给合法占有人以回复到权利人合法占有状态的一种赔偿责任承担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是一种比较简便易行的赔偿方式,而且由于它是将原财产完好无缺地归还原占有人,所以这种赔偿方式较容易被接受。

返还财产包括返还金钱及返还财物两种具体状态。返还金钱包括返还对受害人科处的罚款;返还对受害人非法收取的保证金、担保金及其他款项;返还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征收和摊派的费用等。返还财物包括返还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返还没收的财物及违反国家规定征收的财物等。

三、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指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合法权益的损失由国家加以恢复,使其回归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的一种赔偿方式。这种赔偿形式主要适用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损坏但能够予以修复的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财产遭损坏但能够恢复原状的,应予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其他赔偿方式

其他赔偿方式主要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三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三种赔偿方式在适用时应注意的是:

1、这三种方式均需在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时方可使用,如违法拘留、非法拘禁等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

2、这三种方式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与其他赔偿方式一并适用;

3、这三种方式的适用应在一定的影响范围内进行,既不能随意缩小,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其标准应是损害影响范围和补救范围基本一致。

赔偿义务人在进行赔偿时只要根据案件需求有选择的选择赔偿方式,不用四种方式都用到,但通常情况下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是必定要用到的。由于申请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其专业性要求较高,所以小编在此建议大家申请国家赔偿时最好能聘请专业且有资质的律师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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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国际银团贷款最典型的分类方法是将其分为共同式银团贷款和参与式银团贷款两类。
(一)共同式银团贷款
1.共同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共同式银团贷款,又称直接银团贷款或辛迪加贷款,是指在牵头行的组织下,各个贷款银行或者通过其代理人直接与借款人签订国际银团贷款合同,它们按照国际银团贷款合同所规定的统一条件贷款给借款人,并委托一家或者数家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从贷款人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偿还款项,均由该银行统一办理。
2.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点:
(1)牵头行身份的多重性
牵头行既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通常也是银团贷款的代理人
(2)各贷款银行权利与义务相对独立
共同式银团贷款的每个参与行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是独立的,没有连带关系
(3)银团参与行相对稳定
共同式银团贷款规定贷款行转让贷款中的权力受到限制
(4)代理行的责任明确
共同式银团贷款中,各参与银行的贷款是通过代理行来统一发放、收回和管理的,贷款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代理行的责任和义务
3.共同式银团贷款的特殊形式——俱乐部式贷款
在俱乐部式贷款,没有牵头行、没有代理行,各贷款银行平等地分配贷款份额,与借款人是直接的借贷法律关系。
参与俱乐部贷款的贷款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就相对比较大
俱乐部贷款由于没有设立代理行,而且各贷教人所提供的贷款份额相同;没有有主要贷款人,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等惰况,可能会导致贷款人之间难以取得一致的行动。
(二)参与式银团贷款
1.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含义
参与式银团贷款,通常由一家牵头行单独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向借款人贷款,然后由该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这些以后参加进来的贷款银行,就是参与行。他们持有的参与行证书作为债权证明。
2.参与式银团贷款的参与方式
参与式银团贷款形式中,牵头行将贷款权利转让给其他参与银行的转让方式有:
(1)转贷款:参与银行在取得牵头行以借款人归还的贷款作为保证的前提下,直接贷款给牵头行,再由牵头行将此款项贷与借款人。
(2)债权让与:牵头行将贷款合同中规定的一部分贷款义务和权利一起转让给其他贷款银行,使受让银行取得贷款参与权,成为参与银行,而牵头行通过转让相应取得对等的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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