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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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亦不过过分的干预,也应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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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要是男女之间的婚姻不符合《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的话,那这样的婚姻通常就是无效的,但婚姻是否无效,并不是当事人说了算的,而是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确定的。此时就会对请求婚姻无效的主体进行了要求,那现实中到底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有权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关系人,法无明文规定。婚姻生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法律不亦不过过分的干预,也应不允许其他任何人任意干涉。但是如果这种关系已经严重侵害和影响了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就应当受到限制。基于这种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思想,必须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不过出于对当事人个人生活的尊重,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严格限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具体情形如下: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问题的,应确保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未达到婚龄者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二、申请婚姻无效应注意哪些问题

很多人在面对婚姻无效时不知道该怎么办,法律上对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很具体,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的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即该权利消灭。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方面:

1.实用范围的限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中;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列法。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将提出申请的主体列为申请人是确定无疑的;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

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现实中,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请求婚姻无效的,我国相关法律在对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上面,做出了较为明确的限制。若不满足主体条件的话,那么也是没有资格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无效。要是各位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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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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