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共场所摔倒责任在谁
公共场所摔倒责任划分需依据具体情形判断。
若因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置警示标志、楼梯扶手松动等导致他人摔倒,管理人或组织者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他们有义务保障场所安全,否则要对损害后果负责。
若摔倒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之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若摔倒者自身存在过错,如注意力不集中、自身行动不便却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等,也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通常会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二、公共场所摔倒索赔法律依据有哪些
公共场所摔倒索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索赔时需证明场所方存在过错,如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设施老化松动等致摔倒,且自身损害与场所方过错有因果关系。若因第三人致摔倒,先由第三人担责,场所方有过错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认定法律标准是啥
公共场所摔倒责任认定,主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若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判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考量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无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是否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等。
比如商场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识,导致顾客摔倒,商场通常要担责。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由第三人担责;管理人等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若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如无视警示仍冒险行动,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在探讨公共场所摔倒责任在谁时,除了明确责任主体,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摔倒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若因摔倒导致伤残,还会涉及残疾赔偿金等。另外,如果摔倒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像穿着不适合行走的鞋子、在行走时注意力不集中等,责任划分可能会有所不同。要是您在公共场所摔倒后,对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不确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别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赶快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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