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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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日常生活中,我们有时候会在路上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有些人并没有将其交给派出所,而是私自留下使用。在民法体系中,取得他人物品可以分为善意取得和不当得利。两者从本质上是不同的。那么捡到他人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下面我们来看看小编给出的分析。

一、遗失物能否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如果双方当事人仅仅达成合意,没有物权变动的公示行为,当事人之间只是债的法律关系,没有形成民法典律关系,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二、善意取得符合哪些条件?

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受让人善意,是指受让人相信财产的让与人不是无处分权人。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三、归还别人的遗失物有权要求报酬吗?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遗失物之后,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拾得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拾得人归还他人遗失物并不领取报酬,所以拾得人只在保管遗失物时有重大过错,即故意和重大过失时才对拾得物的毁损、灭失负赔偿责任。如果只因一般过失造成拾得物毁损、灭失,拾得人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捡到他人遗失物并不算善意取得,因为行为人不是出于善意拿到物品的,这种行为应当算作不当得利。善意取得必须附有一定要件,包括受让人主观上是善意的,必须以合理价格有偿转让等。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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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拾得遗失物在处理上不成问题,可以直接依物权法109条至113条之规定来对拾得遗失物进行处理。这里不做详细解释。
至于不当得利之债,依《民法通则》的第92条的规定,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四个构成要件,一方收益,一方受损,收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联系,即基于同一个原因事实,收益没有合法的依据。《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不当得利中的利到底指什么,是财产利益还是财产利益加权利。
这个问题解决了,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也自然迎刃而解。通说是说此处的“利”指财产利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个形式。前者是指受益人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后者是指得利人财产数额的间接增多。例如买受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就是一种消极增加。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区别,得利人事实上都获得利益。(参见《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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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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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 所有权人什么都可以要回来。是不是只能请求受让人原物返还或者请求无处分人赔偿 之中选择一个进行处理 还是两者都能实行? 2.我看了民法书感觉和法条表述有差异。当过了应当知道受让人2年后再请求返还并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时能否可以返还 3如果这时受让人拒绝是不是不能要求返还? 4就是在宣布遗失物6个月后归国家所有后。在两年内原权利人又请求国家拍卖给的受买者或第三者? 我觉得都不能要求返还。? 请问对吗? 5还有就是遗失物过了两年后 捡到的人能取得所有权吗?
[律师回复] 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不合理,遗失物和赃物属于占有脱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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