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优势
沈杰律师毕业于江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管理学与工学双学士学位。这种跨学科背景为他的律师执业带来独特优势,工学的严谨逻辑使他能从复杂案件细节中梳理关键脉络,管理学的系统思维则助力他为当事人制定更具全局观的解决方案。他自2021年开始在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执业,是律所合伙人,也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南通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委员。执业以来处理商事纠纷案件三百余件,多次主导复杂重大企业维权行动。
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原告XX砂浆公司与被告倪X签订《定作加工合同》,向X六期工程供应复合保温板。倪X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参与货物数量及金额核对并签字确认,但截至起诉时,仍有214,319.7元货款未支付。2025年3月19日,XX公司将实际施工人王X及其前员工倪X诉至江苏省南通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被告王X辩称已结清款项,债权超诉讼时效,且XX公司应向第三人申报债权。
证据收集梳理
沈杰和张律师代理此案后,首先进行了全面的证据收集与梳理工作。他们搜集并整理了《定作加工合同》、对账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明确证据间的关联性,确保证据链完整,以证明供货事实及欠款金额。同时,着重明确倪X作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对账行为的有效性,为后续的法律论证和诉讼策略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法律论证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沈杰律师精准论证了货款支付义务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针对王X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沈律师提出因倪X离职后未正确披露实际施工人身份导致维权延迟的理由,成功反驳了对方的抗辩观点,维护了XX公司的合法权益。
制定诉讼策略
在发现实际施工人身份争议后,沈杰律师及时申请追加王X为共同被告,并积极准备并提交相关生效判决书,证明王X的实际施工人身份,强化其付款责任。通过合法程序推动案件进展,确保法院全面了解案件背景及争议焦点,使诉讼朝着有利于XX公司的方向发展。
案件最终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XX公司与王X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倪X签署的对账单对王X具有约束力,XX公司催款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判决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14,319.7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4.03%计算),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沈杰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XX公司实现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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