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XX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2024)XX民初281号民事判决;XX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代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混凝土款XXX元及利息……”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吴晓律师一场严谨且精彩的法律攻防战。
接到XX公司的委托后,吴晓律师初步判断,一审法院对债权人代位权法律适用可能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不必然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明确到期,而一审法院却错误地将此作为判断依据。于是,他确定了以纠正法律适用错误为核心的辩护方向。
证据收集是关键的一环。吴晓律师深知,在代位权诉讼中,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是难点。他完整收集了工程合同、函件、现场照片等关键证据。工程合同能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付款条件;函件显示了XX工公司向文旅XX发送的工程现状及欠款数额说明;现场照片直观呈现了9-12楼的施工进度和使用情况。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XX工公司对文旅XX是否享有到期债权。文旅XX和控股公司坚称现阶段XX工公司对文旅XX不享有到期债权,亦不存在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且案涉工程未完工、未结算,不具备付款条件。吴晓律师则紧扣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反驳。他指出,根据最高法裁判要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之诉,不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争议为条件。XX工公司在2022年7月已撤出案涉工程,文旅XX另行组织施工,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此时XX工公司的施工工程量确定,文旅XX应支付工程款。而且,文旅XX向XX工公司出具的告知函表明其认可合同解除后应进行结算,这意味着付款条件已成就。
在这个关键环节,吴晓律师凭借对法律的精准理解和对证据的充分运用扭转了局面。他清晰论证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已到期且怠于行使的核心事实,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XX公司的代位权诉求,帮助委托人挽回了大额货款损失,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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