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期满补充侦查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补充侦查阶段,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改变强制措施:一是案件证据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已无继续羁押必要;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办案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嫌疑人状况决定是否变更。
二、逮捕期满补充侦查后变更强制措施合法吗
逮捕期满补充侦查后变更强制措施通常合法。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被逮捕的人,若案件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发生变化,可变更强制措施。逮捕期满补充侦查时,若出现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司法机关可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这既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也能保障嫌疑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羁押。
三、逮捕期满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有啥法律依据
逮捕期满补充侦查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主要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探讨逮捕期满补充侦查能否改变强制措施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情况。一方面,若改变强制措施,后续的侦查工作如何在新措施下有效开展,这涉及到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效率性。另一方面,改变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也会发生相应变化,比如活动范围、报告义务等。如果您对逮捕期满补充侦查改变强制措施后的侦查流程、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您。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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